商品房买卖合同下列情形下终止:合同已履行完毕的;双方协商一致终止的;主体不合格的;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出卖人将该房屋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出卖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条件
1、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对房屋买卖有哪些惩罚性赔偿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最典型的体现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但在房地产交易领域,鉴于开发商相对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开发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具体情况包括几种:第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第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第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此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买方最终无法取得房屋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三、一房多卖的后果如何?
商品房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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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用于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通常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合同内容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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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中的合同期限什么情况下需要终止湖南在线咨询 2021-12-29商品房销售合同终止:合同已履行;协商一致终止;主体不合格;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因重大误解或者明显不公平签订的;未经授权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的;卖方抵押、出售给第三方或者故意隐瞒房屋抵押、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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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申请条件云南在线咨询 2023-06-25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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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来说买卖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呢?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0一种称为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即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约定原有的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使合同归于终止。另一种方式称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由于产生法定事由,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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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4一、除“解困房”等特殊类型房屋外,合同双方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约定的价格,应当予以保护,开发商或购房者一方以政府调整与房地产有关的税费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格,可予以支持;而其中一方以建筑材料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变化为由,要求变更合同约定或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二、在合同中,开发商和购房者约定了价格,同时又约定实际成交价格以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为准时,后一方要求按核定价格变更预售商品房价款的,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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