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名誉权的法条救济是怎么规定的?
1、停止侵害
当加害人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时,受害人得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请求权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这种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在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如果侵害尚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可以单独适用停止侵害;如果侵害行为已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或者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合并适用。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得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精神损害,而以加害人的财产来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以加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但是不限于金钱,以某种能为受害人所接受的实物作为赔偿也是可以的。
二、侵犯名誉权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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