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暂行办法(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5:00:18 144 人看过

【阅读全文】

第一条为了适应国家建设需要,按照城市规划,有计划地改造旧城,逐步把温州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海港城市,妥善处理城市房屋拆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一切空地、街基、水面、房屋基地均为国家所有(不包括农村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土地)。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查批准后,再按本办法办理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条房屋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按照本办法办理。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议拆迁条件和收购私房。

第四条凡违反温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违章建>,在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房管所自接到市房管局有关本辖区房屋的拆迁通知之日起,应停止办理在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户、调房和私房买卖等手续,并禁止再搭建房屋。

拆迁户在正式安置住房后,其户口、粮食、副食品供应、医疗关系的转移以及学生转学、幼儿转托等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办理。

第六条安置拆迁户住房,以常住正式户口为准,并根据家庭人口及其组成状况进行安置。住房安置标准,原则上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五平方米左右。对拆迁户中的烈属、革命残废军人、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归侨、台籍同胞,可予适当照顾。

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夫妇,以两个子女计算分配住房。

第七条安置拆迁户的住房,按市房管局统一规定的居民住宅租金标准计租。

第八条拆迁户搬迁时,按常住正式户口,由建设用地单位发给一次性搬家费每人5元,并由拆迁户工作单位凭市房管局书面证明给予公假三天。

拆迁户的临时周转住房,原则上由拆迁户投亲靠友自行解决,或由其工作单位、建设用地单位予以临时安置。凡自行解决临时周转住房的,按拆迁户常住正式户口,由建设用地单位发给一次性临时安家费每人20元(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危房翻修的临时迁移)。

第九条拆迁公有住宅,应在市房管局统一安排下,由建设用地单位用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房屋偿还。

第十条拆迁公有非住宅用房,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原建>面积所需的资金和材料,拨给被迁单位自行拆建。被迁单位自行拆建有困难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予以拆建。也可由建设用地单位用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房屋调换。

第十一条拆迁私有房屋的补偿、安置事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实行作价征购。征购费以1953年全市统一评定的标准房价为基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但以不超过原标准房价的一倍为限。在1953年后已经翻建的,重新评定房屋质量等级,核定房价。征购费由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二)如私房产权人要求以房屋补偿,保留产权,经市房管局同意,建设用地单位可按私房原有面积,以新房调换产权。其价款多退少补。

(三)如私房产权人要求自行拆回原屋旧料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发给拆运费,不再补偿房价,原住户的住房由建设用地单位安置。

(四)如私房产权人有属其使用的空地可作建房地基,或在它处有私房可供加层,而要求自拆自建的,经市房管局批准,可由私房产权人自行拆建,建设用地单位酌情补偿拆建费,不另分配住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31日 20: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独生子女相关文章
  • 扬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版)
    江苏省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7-14生效日期:2002-07-14发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暂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计划、规划
    2023-07-04
    183人看过
  • 温州市城镇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商品房的经营管理,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产权产籍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出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出售单位)在旧城改建、新区开发及涉外房地产开发中出售的商品房。第四条商品房出售及其土地使用权随之分割转让,出售单位应持县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销售计划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报送市、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和土地管理局批准,方可出售或预售。第五条商品房出售时,出售单位应将分户建筑面积和用地分割面积、(包括共用部位的分摊面积),报市、县(市)房产管理局(处)和土地管理局审定。第六条商品房出售价格按照物价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商品房出售,统一使用由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和税务部门印制的商品房销售专用发
    2023-06-10
    487人看过
  • 拆迁房屋是城市建设的关键步骤
    城市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快城市建设,不仅是提升地方形象、实现和谐人居的现实需要,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范围扩大,环境变美,综合功能变强,对于开封这样的老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对旧城改造和对外延拓展逐步实城市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快城市建设,不仅是提升地方形象、实现和谐人居的现实需要,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范围扩大,环境变美,综合功能变强,对于开封这样的老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对旧城改造和对外延拓展逐步实现的。近年来,我市按照“保护、修缮、适度开发老城区,高标准建设西区,充实完善东区,启动杏花营组团”的城市建设方针、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我市改造和建设步伐,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81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人口达到90万,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居住条件等得到了完善,让市民群众切
    2023-07-03
    214人看过
  • 广州市市区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动迁工作管理规定(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动员搬迁(简称动迁)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征地拆迁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经广州市规划局批准,划拨在本市八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须动迁房屋的,均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建设用地拆迁房屋,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动迁,如人力不足的,可委托经广州市城乡建委批准的具有承担拆迁业务资格的单位代理动迁,并签定《房屋动迁授权委托书》。接受代理单位不得将动迁任务再行分包或委托。工程施工单位未经广州市城乡建委批准,不得承担动迁任务。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动迁工作必须在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简称市房屋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负责动迁的单位,应向市房管局提交动迁工作方案,申领《动迁工作证》。第五条担负运迁工作的人员,须接受市房管局的动迁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动迁工作证》。动迁人员在现场工作须携带《动迁工作证》。否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与其商谈有关动迁事宜。第六
    2023-06-10
    87人看过
  •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环节
    城市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快城市建设,不仅是提升地方形象、实现和谐人居的现实需要,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范围扩大,环境变美,综合功能变强,对于开封这样的老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对旧城改造和对外延拓展逐步实城市建设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标杆。加快城市建设,不仅是提升地方形象、实现和谐人居的现实需要,更是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必然要求。城市的发展与变化,范围扩大,环境变美,综合功能变强,对于开封这样的老城,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对旧城改造和对外延拓展逐步实现的。近年来,我市按照“保护、修缮、适度开发老城区,高标准建设西区,充实完善东区,启动杏花营组团”的城市建设方针、建设重点和发展方向,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我市改造和建设步伐,使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城市建成区面积超过81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人口达到90万,城市基础设施和居民居住条件等得到了完善,让市民群众切
    2023-04-23
    289人看过
  •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房地局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三月十七日上海市静安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区范围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市场价值补偿为主的原则,适当考虑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对居住困难特殊群体给予一定照顾。第四条房屋被拆迁户、补偿安置权利人的界定以及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拆迁补偿的货币金额,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
    2023-04-22
    95人看过
  • 广州废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拟起草“新拆迁办法”
    2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废止自2004年期实施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据悉,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被取消,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办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与《条例》相抵触,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办法》应当予以废止。与此同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原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目前已经正式更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此外,《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正在研究起草当中。广州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不得高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一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这也意味着,广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最高可等同于周边一手楼价
    2023-06-05
    302人看过
  • 城市居民自建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附则第三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五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墙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第六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
    2023-07-20
    120人看过
  • 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私房的拆迁安置第三章公房的拆迁安置第四章其它拆迁安置第五章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南>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按基建程序批准的工程项目,需要拆迁原有建>物及其设施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拆迁安置。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拆迁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和住户,必须顾全大局,>从规划要求,按期拆迁。第二章私房的拆迁安置第五条拆迁居民私有房屋,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规定,按房屋等级参照现行价评定造价,由建设用地单位将价款一次付给房主。第六条拆迁户的住房要妥善安置,因地制宜,协商解决。拆迁户要求租用公房者,由建设用地单位将所需资金、材料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建房安置解决
    2023-06-08
    491人看过
  • 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全文】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四月十九日无锡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城市住宅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建设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定销商品房(以下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经有定价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户定向销售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定销商品房属于完全产权的中低价商品房,城市房屋被拆迁居民在购买定销商品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权属清晰后上市交易。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发改委、
    2023-04-23
    205人看过
  •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第四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第五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第六条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
    2023-04-22
    69人看过
  • 常州市建设局发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公告
    各有关单位:根据《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7〕10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现就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市区现定为9万元,金坛市、溧阳市现定为6万元,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2007年7月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特此通知。常州市建设局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常州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主题词:房地产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2007年6月25日印发共印150份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局: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职工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
    2023-07-02
    416人看过
  •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第三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第四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第五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
    2023-06-10
    222人看过
  •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补充规定[失效]
    第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迁的,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拆迁手续。第二条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立项申请时,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门牌号码与实际不符的,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补正,并应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对确需局部调整房屋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拆迁主管部门经与规划管理部门商定后,可适当予以调整。第三条对不符合被拆迁人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占有被拆迁房屋影响拆迁工作进行的,拆迁主管部门可对其发出限期搬迁通知;逾期拒绝搬迁的,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决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限期搬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由市、县(市)和镇海区、北
    2023-06-10
    272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如何界定独生子女: 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 更多>

    #独生子女
    相关咨询
    • 第三十九条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02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关于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是怎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8
      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什么?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03
      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
    • 温州市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办法第24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9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其设计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车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应当征得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 温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哪些规定?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
      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