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死亡和抢救无效死亡有区别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19 06:56:12 452 人看过

出车祸当场身亡与经抢救无效去世,这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区别,其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是何种方式导致的死亡,皆被视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件;

其次,在界定相关刑事责任时,皆需依据《交通肇事罪》条款进行裁决;

最后,针对死亡保险赔偿标准而言,两者是完全相等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也对此类问题做出了明确阐述。

该解释的第一条阐述的是无论从事交通运输行业与否,若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在厘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之上,若符合法定犯罪条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论罪量刑;

接着介绍了交通肇事可引发的罪状及相应的刑罚,包括交通运输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从业者,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且在事故责任比例明确的情况下,当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重伤程度的伤害,则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样,如造成死亡人数在三人以上,则负事故同等责任;若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金额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此外,解释中还明确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的定义,即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规避法律制裁而选择逃避的行为;同样的,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时对受害者造成了特定的情况,也会处以更严厉的惩罚,例如:

交通肇事后造成两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五人以上重伤,即使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依法也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造成死亡人数达到六人以上,则即使负事故同等责任,依法也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如果此类事件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即使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力赔偿金额达到了六十万元以上,那么也应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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