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给各方所同意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和裁决,这裁决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能最终解决争议。
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各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可以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适用法律、裁决效力以及仲裁使用的语言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既是仲裁的主要特点,也是仲裁的优势,仲裁的其他特点和优势有:当事人有权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仲裁员:仲裁审理的非公开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及程序简便,结案较快且花费较少。
以仲裁的方式处理争议,在国际上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古罗马时代,
就开始出现了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业往来中发生纠纷的做法。到了13世纪中叶,在英国的一部年鉴中出现了有关仲裁的记载;在地中海各港口所采用的
《海事法典》中提到了以仲裁庭解决争议的问题;在瑞典的某些地方法典中
也承认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法方式。后来,在1697年,英国正式制定了第一个仲裁法案:在1887年,瑞典也正式制定了第一部有关仲裁的法律。早期的仲裁,主要用以解决国内的民事纠纷,处理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到了
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仲裁也被用以解决
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制定了有关仲裁的立法,承认仲裁的法律地位。这就是国际上仲裁制度产生的简要历史。
然而,仲裁制度的迅速发展,即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
议在世界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这是本世纪的事情。
近100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为了解决各国在仲裁立法上的分歧和促进各国仲裁立法及实践的统一化,在联合国的推动和主持下,先后签订或通过了3个最主要的有关仲裁的国际公约或法规,1958年在纽约签订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现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该公约;1976年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现已广泛地被临时仲裁和一些常设仲裁机构所采用;1985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现己有一些国家参照该示范法修改了或正准备修改本国的仲裁立
(2)为了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仲裁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和服务,很多国家的工商会,一些非政府间的国际或地区组织及行业协会,相继成立了常设仲裁机构并制订了他们的仲裁规则,从而使单一的临时仲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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