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哪些条件的,公证处应予以提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5 21:20:49 432 人看过

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可知,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

(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

(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

(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一、提存机关怎样确定

确定提存机关,是建立提存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在国外,提存机关的确定一般采取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法院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方式。据此,提存机关一般为法院,法院设有专门的提存所,另外,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商行、仓库营业人也可以办理提存业务。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中国也有人提出,在中国没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提存所,可以由公证机关来处理此类事务。这是因为,中国的公证机关在初创时期曾办理过提存业务,目前一些地方的公证机关已在办理这项业务,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提存是一项非诉讼事务,公证机关是专门办理非诉讼事务的机关,由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与其职能相符合,也便于国家对非诉讼事务的统一管理。司法部的《提存公证规则》第4条规定,提存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管辖。而《民法典》对提存机关未作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影响提存制度的实施。

在我国,公证机关是有权办理提存的机关,但不能因此认为公证机关是办理提存的唯一机关,人民法院也应作为提存机关,这是因为尽管提存未必与诉讼必然关联,但提存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民法院一直处理大量的债权债务纠纷,更有能力胜任该工作,且提存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债权人的拒绝履行而发生的,债权人出于种种原因会对提存提出异议,债权人也拥有程序法上的诉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涉及提存的债的关系引起诉讼也就在所难免。另外,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互为对待给付,在一方债务人由于对方的原因而难以履行义务时,进行提存可以使其债务归于消灭,但实施提存的债务人在要求对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时,若遭对方拒绝,也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如果提存和双方的争讼均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就便于查明事实,节约时间、精力和费用,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有的人民法院已开始办理提存事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什么情况债务人可以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提存是指非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法典》规定的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是债消灭的原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继承公证书的出证

继承公证书的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三)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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