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开庭后的庭审程序如下:1.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3.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4.进行庭审调查。5.进行庭审辩论。6.进行评议与裁决。
劳动仲裁开庭技巧有哪些
面对单位所提出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以规章制度的制定未经法定程序特别是未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内容违法,予以反驳,这是有效的应对单位所举证据的对策。
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对单位证据的反驳:
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有效性问题:单位规章制度在规范员工行为、处罚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中起着重要作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与否,直接决定着单位行为合法与否。
单位伪造的证据,单位甚至可能伪造劳动者签名。对此,劳动者要坚决提出申请鉴定的要求。当然,这可能需要耗费时间,并预先缴纳不菲的鉴定费用,但如果鉴定结果显示证据是伪造的,则单位要承担败诉后果,并承担鉴定费用。
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劳动方面的纠纷,不知道如何来进行处理,实际上发生了劳动纠纷,首先是可以投诉举报的,这些方式都没有办法来处理的,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处理。对于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劳动诉讼。这个时候也可以委托律师,但需要支付律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回避: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六条视为撤回仲裁裁决和缺席裁决: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十八条质证、辩论、陈述最后意见: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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