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救济
由于将审判公开限于狭义上的审判阶段,笔者在此只讨论公诉案件审判阶段对审判公开权利的救济情况,主要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188条、第2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有特别规定的外,一律公开进行。因此,我国法律从总的原则上确立了法院的公开义务、当事人享有将案件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权利。作为对这一权利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在二审程序中发现一审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如果在再审程序中发现有“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应当再审,也即,在审判违反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影响了案件公正裁判的,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予以救济。
从具体的审判阶段看,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前公开上,辩护人可以阅卷,法院也会在审前通过网络、法院宣传栏、公告牌等公开案件情况,但当前辩护人的阅卷难、取证难、会见难已成为刑事诉讼的顽疾,庭前公开非常不足,且没有相关救济。
在庭审公开上,相关法律要求所有的证据必须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我国的刑事上诉无需具名任何理由,似乎可以为被告人对庭审中的证据、事实不公开或公开不足的救济提供了途径,不过从二审审查的内容和作出的处理来看,二审法庭关注的重点在案件的实体公正而不是在庭审程序上公开与否及程度如何的问题。因此,庭审上的证据、事实公开不足或不公开仍没有救济。
在庭后公开上,所有案件都要公开宣判是法律明确的要求,控辩双方可以获得包括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采用的相关证据、援用的相关法律、被告人最终刑事责任的确认及其过程的推理与解释的裁决书;对有条件的法院建立的有关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查阅和复制。近些年,尽管裁决书的说理有所强化,但说理不足仍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而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救济规范。
对于二审程序,根据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及其解释,也应当“开庭审理”,即被告人原则上享有审判公开的权利。但真正必须开庭的只限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对于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可见,被告人的审判公开权利受到很大的限制,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调查讯问式审理为主、公开审理为辅的二审程序。当然相关的司法解释积极鼓励开庭,并提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的基本要求。不过限于两审终审制,二审没有遵守公开的相关规定,目前也没有救济。对于二审的其他过程中的具体公开问题,第二审程序大部分参照第一审程序进行,与第一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基本相同。
对于再审程序,因为再审程序是沿用原来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的,与一审、二审程序基本没有差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的解释,对再审程序的公开存在一些不同的规范。关于公开的情形中,该规定第5条增加了“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时必须公开审理的情形,同时在第6条增加了诸多可以不开庭的情形。不过,如果再审程序适用第一审的,对违反公开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在二审再审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救济,如果再审程序本身就是适用二审程序,则与普通程序中的二审一样,没有相应的救济。
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由于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遵守,不仅导致公正的程序不能实现,而且因为审判公开不落实,许多案件的裁判采取了暗箱操作的方式,审判也缺乏应有的监督,司法腐败现象也由此得到蔓延和发展。可以说裁判不公司法腐败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法定的公开审判制度未能得到认真遵守造成的,当前在审判方式改革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与其说是改革原有的审判方式通过公开审判,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使法官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审判和裁判,堵塞了各种徇私枉法和腐败的渠道,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并极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法院的监督。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公开审判不仅是法定的正当程序,而且是与其他的法定的程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例如程序的公开性,要求公开审判案件的法官当事人应有权对主审法官依法提出回避的请求,当事人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的程序、裁判的结果应当在法庭上公布等等这些正当程序都可能因为公开审判制度而不能认真实行而难以采用。尤其是公开审判不仅与其他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且是整个程序制度的核心。例如,广泛推行公开审判与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采用是联系在一起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要求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法院应将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事实根据,院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因此经济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应采纳辩论原则,主要由当事人举证和辩论,从而达到公开审判的效果。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一方面,通过公开审判,在法庭上讲清事实、说明是非、极大的保障了裁判的公正性,树立了法官和法院“讲理、公正、廉洁的形象”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最有效的澄清事实的方法,而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公开查证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在法庭通过当事人的辩论,进一步澄清事实,相反如果不是在法庭上当面认证和质证,而是由法官取证,难免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出现造假案、收集假证据的情况,冤错假案难以避免。另一方面,公开审判也为锻炼法官的业务能力提供了条件。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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