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需要如何去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0 21:37:10 227 人看过

一、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需要如何去认定

根据不同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下: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如何去确定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确定方法如下: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三、劳动争议处理期限的是如何的

1.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可申请调解;调解期限为15日。

2.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期限为45日,特殊情况延长15日。

3.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普通诉讼结案期限为60日,可以延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审理时限及先行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31日 06: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劳动发生之日”如何理解
    案情回放:张先生错过仲裁时效2002年3月,张先生成功应聘到某国际公司担任翻译,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3年7月,公司王经理指责他翻译客户资料有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双方发生争执。一个月后,王经理就没有给张先生安排工作。2003年10月,公司停发了张先生的工资,并要求张先生办理退工手续。此后,张先生就再也没有到公司上班,开始走上创业之路。今年5月,创业受挫的张先生觉得自己从公司被迫辞职并不是自己的过错,于是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工作,补发、补缴2003年10月以后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定:申诉人张先生的请求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不支持张先生的请求事项。张先生于是上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也做出了依法驳回诉讼要求的决定。至此,张先生只有叹息:这都是不懂劳动法的缘故,使自己吃了大亏。阿斌分析: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样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2023-04-22
    430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二、劳动争议主体指的是什么1.用人单位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劳动纠纷起诉状格式是什么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2023-09-22
    138人看过
  • 怎样才能确认劳动争议的发生日期
    一、怎样才能确认劳动争议的发生日期确认劳动争议的发生日期视情况而定:1.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2.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3.其他。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三、劳动争议处理期限最短为多久劳动争议处理期限最短为四十五日内。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
    2023-12-08
    458人看过
  • 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确认后才可以进一步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赔偿以及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所以劳动关系的确认往往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决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一、两对关系的区分1.劳动关系与雇佣(劳务)关系的区分:(1)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而劳动者限于适格自然人,两者是一对一关系。而劳务关系的主体较宽泛,无特定性,双方可能是法人对法人、法人对自然人、自然人对自然人,会出现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关系。(2)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是纯粹的财产关系,往往呈现出临时性
    2023-06-10
    55人看过
  • 对“劳动争议发生日期”的理解
    劳动仲裁期限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因为中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程序,必须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国劳动仲裁时效(或上诉时效)是10年前颁布的《劳动法》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然而,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发展,劳动前置程序和劳动仲裁时效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实际的发展变化。特别是仲裁时效制度甚至成为劳动者维权的法律障碍。除了60天的短时间外,这里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仲裁时效的开始日期。在分析劳动仲裁时效时,应了解我国劳动仲裁时效制度的发展变化,这更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劳动仲裁时效。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要求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换言之,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事实上,1987年8月15日实施的《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确认了
    2023-05-07
    178人看过
  • 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职工退休时间是否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案情]原告张某于1977年到被告某国营农场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1988年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张某家按规定承包了农场的部分土地。1994年1月,张某的丈夫沈某代表家庭与农场签订了18亩鱼池的承包合同,承包期至2003年年底。2003年10月,张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农场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2004年6月2日,农场在张某的书面申请上作出批示,以其已于1993年12月15日作出《关于辞退农工张某的决定》将张辞退为由,不同意为其办理正式职工退休手续,只同意按计划外临时工的退休待遇,每月给张某领取300元退休金。张某认为其未收到辞退决定书,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于2004年6月15日向南通市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6月29日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张遂于7月14日起诉
    2023-06-10
    461人看过
  • 劳动争议之日指哪天
    劳动争议管辖
    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有多长时间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劳动争议管辖时效是多久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23-06-25
    217人看过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什么
    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什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该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申请时效不受该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2023-09-19
    295人看过
  • 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如果要调解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发生劳动争议之后要调解需要遵循什么原则(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2023-04-21
    73人看过
  • 发生工伤认定争议要如何处理
    一、发生工伤认定争议要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般劳动者心中,经常发生的误解是,似乎发生工伤事件就一定会被确认为工伤。有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不是督促用人单位或者自身去申请认定工伤,而是自以为工伤待遇已经板上钉钉,忙着拿算盘算能获得多少赔偿。殊不知如果超过法定的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没有依法认定工伤,该事件不论是不是工伤事件,都不能依法获得工伤待遇。二、员工新入职发生工伤要如何处理1、新入职员工第一天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的。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
    2024-01-24
    150人看过
  • 劳动争议中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以下要件事实: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3.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说明]劳动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其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从市场经济角度理解,劳动关系是一种基于资本购买特定劳动力形成的交换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2.劳动关系兼具平等性与隶属性。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不管是否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在支出劳动力和接受劳动力之前,双方总是需要进行平等协商,双方具有平等性。而合同一经缔结(包括口头合
    2023-06-10
    53人看过
  • 哪些情况可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哪些情况可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众多劳动者不清楚究竟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
    2023-06-09
    457人看过
  • 劳动争议工资扣税吗,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
    一、劳动争议工资扣税吗如果通过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工资的赔偿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其应纳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点通正文]排列=左起横版录入方式=手工录入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三)劳务报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二、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处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2024-01-14
    370人看过
  • 劳动仲裁之职工下岗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职工下岗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下岗职工做了概念性的界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深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部分职工,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因部分企业在下岗分流职工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纠纷。主要表现在:一是增效式。即企业在改制中,从适应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实行减员增效,甩掉富余人员这个沉重包袱。二是权力式。即企
    2023-03-17
    24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承诺支付之日的异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6
      方案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03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
    • 劳动争议怎么认定发生之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3
      根据不同争议,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下: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否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0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该条款“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涵,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一、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被侵害的劳动权益双方发生争议之日,而非发生争议的劳动权益被侵害之日。二、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
    • 劳动争议如何判断发生之日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1-09
      用人单位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无法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支付工资纠纷,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书面通知拒绝支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