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应该注意两个方面:
1、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超过时效的,其超过时效的证据应该由主张超过的举证。
认为没有超过的应该对没有超过时效举证。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进行认定。但是,有的虽然超过了时效,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另行给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应该认定债务人对还款作了新的承诺,在新的承诺之日起的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又起诉的应该支持,判决债务人承担责任。
2、担保人在催款单上签字不能认为是对原担保的重新确认。
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可以认定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但如果担保人仅有这种情况则不能认定对担保关系的重新确认。一是最高院的解释并没有涉及担保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扩大适用的原则,不得对担保人适用。二是担保合同必须是书面协议形式。主债权可以重新确认,但担保过时效后没有重新确认的规定,即使确认也应该用书面形式明确。仅仅在通知单上签字不足以认定重新确认担保。因此,原担保人不应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担保人也是债务人之一,如果担保人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承诺担保原有债务,也应视为放弃了对担保时效的抗辩,应该承担责任。
延伸阅读:
相关案例分析
某贸易公司于1998年7月5日从某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并由某集团公司担保。1999年5月,贸易公司通知银行自己已经无力还债。银行立即就贸易公司是否能偿还债务进行调查,结论为贸易公司已经无还债能力。此后,银行抛开贸易公司,开始与集团公司进行接恰,由于集团公司资金紧张也一直未能解决。经银行要求集团公司于2001年9月出具承诺函,同意按原合同约定条款继续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11月银行起诉,要求贸易公司和集团公司偿还借款,经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在知道贸易公司无还款能力后的二年多的时间里未主张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予支持。集团公司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该种抗辩理由不应支持,判决集团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此案关键点就在于是否明确地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则不可反悔。
-
无效合同纠纷的时效问题
230人看过
-
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405人看过
-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493人看过
-
合同纠纷 诉讼时效的问题
317人看过
-
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问题
381人看过
-
解决借款合同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有
274人看过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甘肃在线咨询 2021-11-24合同纠纷中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效为四年。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问题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6-0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合同纠纷起诉时效的问题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31我国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类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第二种是特殊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这类诉讼时效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如,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和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的期限是四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相关解释将所有
-
借款合同纠纷的法院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因贷款方已按合同约定把钱借出,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借款方必须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
起诉借款合同纠纷的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02借款合同纠纷可以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