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医疗缴费的相关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16:51:03 472 人看过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否继承

如果职工死亡,无论是因工死亡还是非因工死亡,其个人账户的余额都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其中个人账户部分是由职工本人缴费积累构成,而社会统筹部分主要是由用人单位缴费构成。非因法定事由,参保人是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余额的。

若是个人养老保险账户里面的余额都发完了,那么也就没有什么可以继承的了。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二、参保人员在社保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参保人员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要承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

险、居民医疗保险,要承担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

参保人员有以下主要权利:--是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受

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参保人员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职工要承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

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

险、居民医疗保险,要承担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

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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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金。 2、有条件的乡镇集
    • 大病医疗互助相关规定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5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对象:《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第三条:“凡按《湖。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参加了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并由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统一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足当年大病医疗互助费(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
    •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合作医疗是否可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2-28
      该项应根据当事人所述的”医“保的类型而定,在当事人是指新农村(城镇)的合作“医“疗的前提下,不可以: 1、新农村的合作“医“疗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汇总参保人员及资料后; 2、由村(居)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如:会计等)负责报送到上一级(镇、街、区)社保部门的负责人负,统一参保。《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3)3号):一、目标和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