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举证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起诉讼,除了提交除了起诉书、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外,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二、可申请法院收集哪些证据
(1)人民法院依职权区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两种:
(a)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比如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发现作为被告驾驶一方的车主有可能会承担事故责任,但原告并没有将之作为被告,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该车为被告,并对该车主的情况调取相关证据。
(2)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
(a)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比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够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如交警部门制作的有关交通事故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时,公安机关拒不配合,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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