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被保证人的抗辩权,票据保证人的对物抗辩权,即因票据自身原因发生的抗辩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九条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一、汇票贴现后还有追索权吗
追索权是票据持有人的一种权利,汇票贴现后,持票人取得款项的,票据权利实现,所以没有追索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委任取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委任取款背书不产生转让票据权利的效力,给予被背书人的是代理权。如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背书载有“价值在托收中”、“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词语,以表明单纯委托的声明,持票人得以行使汇票上所有的一切权利,但只能以代理人资格背书。第二款规定:在此情况下,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以能对抗背书人者为限。又如《英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中认为,非为转让票据所有权“付与丙或其指定人、作托收用”,给予被背书人以收取票款之权利,但并不授予作为被背书人所具有转让权利之权力。
从连续与不连续上分析,背书如果连续,就能够证明这些权利;背书如果不连续,首先不能够证明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也就证明不了被背书人有通过“委托收款背书”享有的代理权。也就是说,当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的持票人,行使他人请求付款的代理权的被背书人持票行使票据权利,也得凭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这些权利。如果背书不连续,被背书人应举出其他相应的证据,否则,票据债务人具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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