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新罪是否算前科
在被宣布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次触及新的法律红线,将会视为具备先前的犯罪记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构成了累犯的条件。所谓“犯罪前科”,即是指涉案人和被告人曾经因触犯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刑罚惩处的事实。如果经过法院的公开审判和裁定宣布其所涉的刑事罪名成立,那么即可以概括地说该人曾经产生过犯罪前科。因此,无论被法院宣告缓刑以及实刑执行完毕的罪犯,均应认为属于拥有犯罪前科的人士。
值得指出的是,即使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应对新增的犯罪内容进行相应的处罚即可,并不需要重新启动已经执行完毕的缓刑程序。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判处缓刑还能保留公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明确指出,被法院判定有罪并宣告缓期执行刑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皆需遭受开除处分。然而在此前的规制下,部分被判缓刑的公务员仍然得以保住其公共职位。因此,若身陷缓刑,是无法继续留任公职的。
缓刑通常被称为“缓量刑”或“暂缓量刑”,它是指对于犯罪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范,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首先进行定罪宣判,但暂时不进行刑事量刑,而是由特定的验证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控和考察,再按罪犯在监控期内的表现,依法讨论是否对其实施具体的刑事处罚的一种制度设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倘若他们被判处了附加刑,那么附加刑同样需要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缓刑考验期期满之后再度实施犯罪行为者,尽管此种情况下并不被认定为累犯,然而其身份将被视为具有犯罪前科所谓犯罪前科是指曾经因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相应刑事惩罚或者人身自由限制的记录无论是缓刑期还是实际服刑期结束以后,都无一例外地会被认定为具备前科纪录在此类情形下,若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只需针对新的罪行进行惩治即可,无需对已经结束的缓刑期进行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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