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哈市近日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哈市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群体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范围,提升了养老保障水平。就此次调整的相关政策规定,哈市人社局有关工作人员为我们进行了解读。
-五项政策调整
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
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2013年年底前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外省户籍在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
劳动年龄内农村户籍、外省户籍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参保认定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0%或60%作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哪些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接续养老保险,有何政策规定?
已在城镇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可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农村户籍(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外省户籍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村户籍(包括进城务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外省户籍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仍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凭暂住证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可延续缴费5年,延续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按当年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及相应待遇。
●2013年年底前,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补费有哪些规定?
2013年年底前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哈市城镇户籍、2013年9月1日前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符合16周岁以上已经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认定手续。从“统账结合”制度(1996年7月1日)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
●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补费政策到年底结束,参保认定和补费如何确定?
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在2013年底前补费政策属临时性政策,考虑到距年底时间比较紧迫,参保人员需筹集缴费资金等因素,对这部分人员采取由哈市人社行政部门先行认定参保资格,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缴费时间后再办理补费手续。对于补费资金未筹集到位的参保人员,可在2014年按人社行政部门确定的缴费月份办理补费手续。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哪些规定?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有哪些参保政策?
按照黑人保发[2010]74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次完善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补费政策,对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在岗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应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没有资金渠道的单位,经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后也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对于黑人保发[2010]74号文件下发后仍在用人单位的,必须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无用人单位的,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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