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的货物等的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11:51:12 170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经济特区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珠海、深圳等地区(以下简称境外)通过特区运进内地或者由内地通过特区运出境外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按照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特区海关对进出特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应当按进口、出口和来往特区与内地等情况分别作出统计。

第二章对进出特区的货物的管理

第八条特区进出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

第九条特区内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经国家规定的主管机构批准,进口供特区内使用的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用于特区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燃料及货运车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的、数量合理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税。

二、国家规定限制进口的货物及其零件、部件,除供本企业生产或营业自用的,以及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自用的予以免税外,均按规定税率照章征税。

三、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每年由国家授权的部门审定进口额度,在进口额度以内的货物,按规定税率减半计征;对超出额度部分的货物照章征税。

第十条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一条特区企业生产的制成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运往内地,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经济特区运往内地货物报关单》,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交验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特区进口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严禁转销内地。

第十二条特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原料、材料、零件、部件(以下简称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应复运出口。

前款制成品,经批准运往内地时,海关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在特区内销售的,对其所用的料、件,由海关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免征或补征税款;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制成品补征税款。

第十三条从内地运进特区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查验后放行。

第三章对进出特区的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十四条进出特区的船舶、火车、汽车和航空器,应当由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五条特区内经营客货运输企业的汽车、船舶和其他企业所有或者个人自有进出特区的运输汽车、船舶,应当由所属单位或所有人,持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登记内容包括:车、船数量,车、船牌照号码、名称及驾驶员(或船员)名单等。

第四章对进出特区的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由境外运进特区或者由特区运出境外的个人行李物品以及从境外寄入特区或者从特区寄往境外的个人邮递物品,分别按照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和运进运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境外人员在特区购置住宅或者在特区长期居住,需要运进安家物品,应当持特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核准,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查验免税放行。

第十八条来往于特区与内地的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以合理数量为限,海关查验放行。

第十九条从特区寄往内地或者从内地寄进特区的个人邮递物品,以合理数量为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走私、违章行为,应当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各特区海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7:3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增值税相关文章
  •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阅读全文】(1997年8月26日广东省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5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特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特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汕头市国土房产部门是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区旧城改造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部分管理工作,业务上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指导。建设、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
    2023-04-23
    152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经营管理第三章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第四章公共设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第二条本特区范围内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矿藏、水流、荒地、耕地、山林和其他海陆资源,均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建设需要,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第三条经确定的特区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准私自占用土地或建设各种建筑物。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凡未经批准而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订的合约,一律无效。第五条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开采、动用
    2023-04-22
    117人看过
  • 厦门经济特区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陆地、滩涂、水域及其资源,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三条特区企业用地,必须服从特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总体平面布局,不得擅自改变。第四条特区企业需用土地,应持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合同副本,向厦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经核配后,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五条特区企业应从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九个月内提出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一年内破土施工,按时完成。无故拖延施工的,吊销其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施工期限。第六条土地使用年限,根据经营项目和实际需要,分别核定。各行业使用土地一次签约的最长年限为:(一)工交、公用事业用地四十年(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二十年(三)金融、旅游业用地三十年(四)房产业用地五十年(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
    2023-04-22
    387人看过
  • 进出境特殊物品的管理范围
    所谓特殊物品是指通过携带、托运或者邮递入出境的,在传染病传播方面有特殊意义,需要特殊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动态公布的其它入出境特殊物品名录。(一)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的菌种或毒株、医用抗生素菌种。(二)人体组织包括人体器官、组织、细胞、人胚活细胞组织。(三)生物制品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细胞因子、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他活性制剂(包括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重组DNA产品、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核酸制剂等。)(四)血液及其制品包括全血、血浆、血清、
    2023-04-24
    385人看过
  • 天津经济开发区关于税收、海关、外汇等方面的
    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7.5%)。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7.5%);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及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全额返还营业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财政部门批准,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逐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2023-04-24
    426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四——进出口
    四、进出口和边贸政策26.海南省经批准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可通过东方市八所、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边贸口岸,与越南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情况、生产情况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专项给边境省、自治区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出口许可证;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如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它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
    2023-04-24
    171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增值税
    词条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更多>

    #增值税
    相关咨询
    •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济特区运自内地货物报关单海关编号:驶入特区地点原进口口岸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经营单位原进口单位贸易(方式)性质收货单位原批文合同(协议)原产国别(地区)海关统计商品编号货名规格及货号标记唛码件数及包装种类数量重量(公斤)成交价格数量单位毛重净重单价总价备注随附单据以上各项申报无讹。此致海关申报单位:(签章)申报日期:年月日海关批注:注:运进经济特区的货物不属于进口货物的,可免填。
    •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是怎么规定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1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 进口货物报关管理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22
      除上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其他进口核销单项下的进口售付汇,我行均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核销。报关单上货物金额、品名、经营单位必须与核销单一致。对于有疑点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一次售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须向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核对。对于分笔付汇一次到货报关的,报关单的货物金额应等于所有核销单的付汇总额。对于一次付汇分批到货报关的,则所有报关单上的货物金额之和应等于核销单上的付汇金额
    • 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13条什么内容?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