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10人以上轻伤;3、严重危害某些地区居民的身心健康;4、其他造成公私财产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况。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即涉环境监管失职罪
新的司法解释还下调了其他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对这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也作了适当下调,加大了打击力度。例如,2006年解释规定“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才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罪所要求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入罪要件,而新解释则调整为“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或者“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入罪门槛明显降低。
注:两高明确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只要对企业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对于污染环境罪有着很极为严格的处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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