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牡丹江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条件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二、牡丹江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律所执业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2.银行清户;
3.税务清户;
4.报纸注销公告;
5.律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律师事务所清算说明;
7.市地司法局和律协出具未受停止执业、行政处分;
8.居民身份证、律师证复印件;
9.行政许可申请书;
10.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11.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注销律师事务所申请;
12.市、行署、系统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书;
13.地市受理通知书。
三、牡丹江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法律规定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11月19日修订)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自行依法处理好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后,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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