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建筑物被流转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处理
随建筑物被流转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理方式是: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流转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需要办理登记
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按照这一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办理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产权,为有效保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明确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把有关事项记载到专门的簿册上,由此可看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具有强制性。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及效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内容包括土地权属性质与来源、土地权利主体、土地权利客体以及与这三方面直接相关的其他内容。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登记时设立。在登记的效力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即如果只是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即使合同生效,受让人也无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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