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安排方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6 19:43:07 394 人看过

在再保险经营实务中,一般有三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可供选择: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一)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指对于保险业务的分入和分出,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均无义务约束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二)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也称固定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对于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有义务约束,双方均无选择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三)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指分出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是否分出,可自由安排而无义务约束,而分入公司对合同规定的业务必须接受,无权选择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再保险相关文章
  • 自愿保险方式有哪些
    一、自愿保险所谓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换句话说,是否投保和承保,参加什么保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双方自愿自主决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预。平等自愿是商业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二、自愿保险的特点第一,自愿保险不是全面的,投保或者不投保,完全根据投保人意愿决定;第二,自愿保险责任期限明确,保险责任不是自动产生的,如果保险期限届满,而投保人未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责任即告终止;第三,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等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确定。三、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的区别(1)两者的保险关系建立的根据不同。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建立的;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是根据国家法规建立的。(2)两者涉及的危险性质不同。自愿保险所保的危险损失,一般仅以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利益有关;法定保险所保的危险一般涉
    2023-04-23
    73人看过
  • 再保险安排中危险单位与保险单的分离
    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危险单位的划分既重要又复杂,划分的关键是要和每次事故最大损失范围的估计联系起来考虑,而并不一定和保险单份数相等同,尤其是在再保险安排中要避免责任积累和保费流失的情况。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通常是按照每一保险单为单位安排处理的,这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满足分散风险的基本要求,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造成保费流失和责任积累。具体表现为:(一)当作为生产企业的被保险人,尤其是一些外资企业参照国际市场通行的年度一揽子保险的方式进行投保时,通常一次性投保包含财产保险、利润损失险、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内陆运输保险等险种,其货运险项下通常按下一个保险年度预计生产量来确定保险金额(假设为人民币5000万),而保险条件中含有每次运输限额(
    2023-04-23
    163人看过
  • 财产保险理赔的方式方式有哪些
    一、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狭义财产保险则是指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保险实务中,后者一般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业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
    2023-03-24
    487人看过
  • 保险理赔的方式有哪些
    赔偿和给付。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一、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形都有哪些1、法定解除。(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并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4)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5)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合同成立未超过两年;(6)在人身保险中,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2、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
    2023-03-22
    282人看过
  • 保险的分类方式有哪些
    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
    2023-04-26
    185人看过
  • 保险金支付方式有哪些
    保险金支付方式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一般为两种:一种为补偿保险,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额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金额作为给付的最高限度;一种为定额保险,即事先由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额。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都是定额保险,而人身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和伤害保险对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补偿属于补偿保险。
    2023-04-26
    269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再保险
    词条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稳定业务的经营,对原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给以限制,将超过其限额的部分转让出去。限制责任、转让责任以分散危... 更多>

    #再保险
    相关咨询
    • 再担保方式有哪些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7-10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 再担保方式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
    • 再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15
      再担保的方式有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 再保险人代位权求偿方式有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07
      有两种观点的争议: 1.一种认为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 2.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该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 再担保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1-01
      再担保的方式有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