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7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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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的供应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项下的各项规定,并递交以下证件资料:
首先是法人或其他有资格之机构所出具的营业执照等正式文件,以及自然人的身份证件;
其次是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及依法缴纳税收与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凭证;
再次是展示自身拥有履行订单所需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的有力证据;
然后是书面保证在过去的3年内,无任何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开声明;
最后是提供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对其他特定条件要求的相关文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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