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票据本身的出票与流转过程应当合法才能有效。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一、宣告票据无效的后果是什么
宣告票据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支付人可以拒绝持票人要求支付的要求;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向票据支付人主张权利,即申请人可以要求票据支付人付给其失去的票据上所载的金钱。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要求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予以处理。公示催告程序依申请而开始。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票据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被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和事实。申请人应当是票据的遗失、被盗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除申请人以外,其他人失去了对票据的权利,但有时,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利害关系人没能在人民法院判决前申报权利,例如,公示催告期间,某人正患病或者正在国外,不知道人民法院对票据的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才得知自己所持票据已被宣告无效,但自己取得该票据是合法、正当的,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该公民可以,向作出票据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票据背书连续性认定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及票据运作实务,认定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应从如下三方面进行:
(一)各次背书在形式上必须有效
所谓背书形式上的有效是指背书具备票据法上规定所应该具备的各项形式要件,其一是要求相关签章必须符合形式要件的法定要求;二是要求被背书人记载的规范,在票据法不承认空白背书的情况下,被背书人栏的记载必须完整。如果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形式要件,如欠缺背书人的签章,或在法人进行转让背书时欠缺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有关的背书都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背书。至于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有票据法上没有规定的事项,或者是票据法上规定记载无效的事项,如背书附条件的记载,或记载有免除担保付款的文句时,该记载视为无记载,不影响相关背书的有效性。
(二)背书的记载顺序在形式上应具有连续性
背书的记载顺序在形式上的连续性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票据上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背书是持票人为了一定的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票据行为,而最初的持票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故而应当由收款人在票据上作第一次背书,否则将构成背书不连续。二是如果票据上有两次以上的转让背书,那么从第二次转让背书起,每次背书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正如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三是最后的持票人必须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在所不论。如果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持票人不是最后的被背书人,付款人将以背书不连续为由进行抗辩。因为该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或享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从票据上无法得知。
(三)连续背书的当事人签章应具有同一性签章的同一性
是指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与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的名称应当一致。这种一致是绝对的一致还是公认的一致,各国立法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采用绝对一致的原则,其规定前次背书之被背书人与后次背书之背书人须具有绝对同一性。前次背书之被背书人如使用方形印章,则后次背书之背书人也应使用同一之方形印章,否则姓名或名称虽然一致,也不能认定前次背书人与后次背书人是同一人。而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公认一致的原则,即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名称与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的签章并不须绝对相同,甚至形式上也可以有所不同,只要从一般公众的角度理解,公认二者是同一当事人,即构成背书的连续。
三、转账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转账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2、直接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直接背书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银行不接受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
3、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中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背书人不承担保证任;
4、背书不得附条件;
5、背书附条件的,附条件不具备票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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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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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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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提及合法取得票据有哪些途径?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08我国《票据法》中所规定的合法取得票据的方式一般包括:依法接受签发票据;依法接受转让的票据;因继承、赠与等事由无偿取得票据等。《票据法》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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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27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其前手为有权利人,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第三、受让人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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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论以什么方法取得的证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满足这样条件的私自录音就是合法私自录音,因此获得的材料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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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31.持票人是就票据受款人,受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票据权的合法性提出疑义。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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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权利时,如何确定其取得的票据权利?西藏在线咨询 2024-11-24在各种金融工具中,票据尤为引人注目。在票据的流转过程中,背书连续性问题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也确保了票据权益的顺利实现。背书连续性指的是在票据转让环节中,转让人所作出的背书应毫无间断地延续至前一手背书,期间不得出现断裂或停滞。否则,受让人将失去获得票据权益的机会。为了保障票据的信用度和流畅周转,每一位持票人都应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以确保所有持票人最终能够顺利行使其票据权益。 作为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