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2:52 455 人看过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系统和直属各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建质[2006]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建设厅(建建发(2006)159号)文件要求和我市建设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建设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是本地区部门、行业或本单位的行政首长,要全权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包括工程施工安全、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等。

各单位要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则,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要建立本部门、行业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和重点防控机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06)356号)的要求,在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格式及时上报有关信息。上报的信息要全面。对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上报时间的,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应按照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通过统一网络平台上报建设系统安全事故的通知》(建办质[2006]43号)要求,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事故快报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三、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监管,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安全监督受理、施工许可时要做好对企业及“三类人员”相关证书的审查工作,无有效证书的,不得批准进入建设市场。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定岗定人。自发文之日起,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将企业中标时在项目中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号码在电脑中锁定,不允许在其它项目中兼任专职安全员职务。施工中企业确需掉换的,必须经工程所在监督机构核准。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解除锁定。要切实加强对施工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二级市场各分包(劳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要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违法必究。对每一起事故都要查明原因,对每一个责任主体和责任人都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也必须追究其监管责任。自发文之日起,凡各区(开发区)、县(市)发生建筑施工四级安全事故的,市建委委托市质安监总站会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工作,7天内提出安全生产条件复查和处理意见;市质安监总站监督工程发生四级安全事故的,市建委与市质安监总站共同进行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查处工作。

四、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实施重大事故分析评估制度。从2006年7月1日起,凡发生建筑施工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以及符合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建质[2006]110号)中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运行(营)安全事故和工程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事故的,我委将会同属地建设或行业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进行《重大事故分析评估报告》评估。委托市质安监总站进行事故查处的,由市质安监总站牵头进行《重大事故分析评估报告》评估。

《重大事故分析评估报告》调查评估的范围不应仅局限于与事故直接有关的人和事,而应着眼于整个项目的全过程和所有主体(包括人员),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主要情况;

2、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处置情况及后续安置工作完成情况;

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情况;各方主体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基本建设程序不符合或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并附相应笔录等证明材料。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各方主体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写明结论;

5、政府监督情况(需附历次监督记录),以及政府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6、已实施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的种类和处罚情况(附处罚文书);尚未实施处罚,包括对其中某一项违法行为尚未实施处罚的,要写明原因和理由;需要涉及省级及以上管理权限的,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将相关证据资料一并上报;

7、事故应吸取的教训以及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等;

8、事故已经结案的,应说明结案批复情况(附结案资料);事故尚未结案的,结案后将结案资料补充上报。

《重大事故分析评估报告》是行政主管部门独立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对事故做出全面、准确分析评估的报告。《重大事故分析评估报告》不仅应注重在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更主要是从管理上、监管上深刻分析问题,查找各个环节中存在的不足。《重大事故分析评估报告》应区别并独立于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和完成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时间、权限、内容、结论、建议、处理等方面均不应受《事故调查报告》的限制。《重大事故分析评估报告》评估时,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应共同配合。

《重大事故分析评估报告》制度的实施,不影响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原规定应在7天内提交复查报告的规定应当继续严格执行。

五、自发文之日起,各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上报不符合要求《安全事故快报》和《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的,我委将予书面退回,并要求重新补报或重新调查,同时将有关情况记入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附:建设部建质[2006]132号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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