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房产怎么买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8:01:07 415 人看过

一、共有的房产

什么是共有房产?房产证上有一个以上的权利人,这种房产就是数人共有的房产。购买共有的房产必须要取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则,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购买共有的房产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房产证上是夫妻一方的名字但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一方虽然未经另一方同意就卖了房子,但由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对于购房人来说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该房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核查,因此只要购房人是善意的,不明知辅以一方不同意卖房的事实,则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产权证上是两个人但签订合同时只有一人签字。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这里要提醒大家,购买共有的房产,签订合同时最好让所有共有人都签名,并核对其身份。如果其中有共有人并未出面,而是其他人代签,则要重点审核签名的人有无代理权,可要求其出具委托书。如果共有人之一是未成年人,要注意签订合同的人与未成年人是什么关系,是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配套房、中低价房

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中低价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很多地方规定,配套房、中低价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但这些规定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即使违反也只不过是不能立即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本身还是有效的。但是,由于要等到五年之后再过户,法律风险是很大的。

即使购房人已经住在房屋内,也有可能在将来房价上涨后被当初的卖家毁约,卖家可能将房屋抵押或者另行出售给他人,导致不能过户。如果卖家一房二卖,而且他人已取得了产证,此时购房人只能转而追究卖家的赔偿责任,而难以取得房屋产权。因此,难以有万全之策保证上家会在五年后顺利过户,购买此类房产要千万小心。

三、售后公房

买卖售后公房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出卖售后公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可能还会存在其它的产权人,如同住人、职级人、工龄人等均有权要求确认为产权共有人。不过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和公信力,因此只要与房产证上的权利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则其他的产权人不能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其他的产权人可要求出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同住人的居住权利

同住人虽然不是产权人,但在房屋内享有居住权。以前在办理售后公房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合同上要有同住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但现在仅对此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要求同住人到交易中心当场签名。

如果未经同住人同意,产权人将房屋出售给他人,那同住人可能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认为买卖合同虽有效但不能侵犯其居住权利,因而拒绝迁出房屋。基于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以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同住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居住权,或者要求分割出卖人取得的房款,而无权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或拒绝迁出房屋。为尽量避免此类纠纷,在购买售后公房时要对同住人情况进行了解,可要求上家出示户口簿,并要求同住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同意出售房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8: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夫妻共同财产相关文章
  • 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范本并非不能改合同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只要当事人自己签订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律就不会加以干预。政府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并印制统一合同,仅是推荐使用,而非强迫使用,更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自主决定。开发商拿来的“不能改”的合同范本很可能就是自己拟定或已经填好空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可能损害购房者既得利益或剥夺购房者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不要随意妥协。(二)范本的具体内容需要细化示范文本”只是范本,只对合同起示范作用,里面的条款还需要双方进一步的约定,如果考虑不周全而轻易签署可能会使自己陷入被动。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合同文本中设有很多空格和空白行,购房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空白处的内容进行选择,在空格或空行部位填写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如不作约定或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时,应划掉空格或空行部位,避免留下后患。合同中涉及选择的,自行约定的内容优先于示范文本中的固定条款。(三)
    2023-02-04
    174人看过
  • 特殊动产在多重买卖合同中如何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民法典关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物权变动有哪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2023-02-21
    482人看过
  •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是什么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合同的履行顺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给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
    2023-03-16
    279人看过
  • 有哪些合同是特殊买卖合同
    (一)分批交付的买卖合同分批交付的买卖是指出卖人应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买卖。分批交付的买卖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应依每次的交付情形确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应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约款予以一定限制,主要包括以下两项:1、丧失分期利益和解除合同的限制只有当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的,出卖人方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解除合同损害赔偿金额的限制一般来说,因买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额,不得超过相当于该标的物的通常使用费的金额。如标的物有毁损时,则应再加上相当的损害赔偿金额。3、所有权保留的特约所有权保留的特约是指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
    2023-03-16
    302人看过
  • 买卖不破租赁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以下这些情况,是不该原则限制的:1、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2、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此外,如果租赁物所有人被宣布破产,法院在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导致租赁物权利主体变更时,通常也被认为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一、买卖不破租赁,租金给谁买卖不破租赁租金一般是给新房东,因为实际上房屋所有人已经变更,债权人也发生了变更。“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买方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但通说认为该原则不适用于动产租赁,同时出现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也限制适用该原则。二、哪些情况下车库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1、先抵押后租赁,且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房屋,不适用该原则。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2023-03-05
    214人看过
  • 婚后买房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
    2023-04-01
    317人看过
换一批
#财产分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在双方结为夫妻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领取的工资、奖金;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得到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如房屋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更多>

    #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咨询
    • 买卖证件的特殊处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5
      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
    • 市场运作房买卖场运作房有什么特殊?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12
      关于市场运作房的买卖场运作房的特殊,您还需要了解房源是否有土地证与房产证。如果是,您首先要明确您所买卖的房源是否允许转让(一些行政部门的市场运作是不能转让的),因为市场运作房出于能上市交易的的状态,其交易费用与二手房费用一样,大于144㎡的房源需要交纳总房款3%的契税,5年以内的交纳全额5.5%营业税,5年以上的营业税为差额的5.5%,个人所得税都为差额的20%。144平米以下的房源,契税为总房款
    • 样品买卖合同的特殊性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25
      1、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本法规定样品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货样,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2、如果出卖人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特殊情形是哪些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0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 1、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房屋买卖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所签订的; 3、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无效的或被撤销的。
    • 样品买卖合同中的特殊性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15
      1、样品买卖的特点,是加强出卖人的责任,视为出卖人担保交付的买卖标的物与货样有同一品质。为了检验买卖标的物是否与货样品质相同,本法规定样品买卖当事人应当封存货样,以待验证。同时,出卖人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是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 2、如果出卖人未履行这项义务,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可以认为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对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