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是什么?
1、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是客观方面表现不一样。
1)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2)容留卖淫罪在客观方面变现为容留他人卖淫,即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容纳、收留他人卖淫的行为。
2、量刑标准不同
1)组织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辩护词的内容有哪些?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其实,在部分组织卖淫的案件当中,当然组织卖淫的主要犯罪嫌疑人也有给嫖客提供相应的场所,如果是这样的话,并不是按照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数罪并罚的。关于这两个罪名,主要还是从客观方面的表现上进行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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