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履行程度有哪几种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把提前履行作为借款人的一项权利对待,因此属于提前履行规则的例外。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在有的情况下债务人会选择提前履行债务,对此,我国民法典第53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增加的费用,是指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导致债权人要比债务人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多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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