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9 02:03:24 19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原件盖章签名,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

营业执照?[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一式三份。

工商部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图?[示范文本下载]

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原件盖章,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原件盖章,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5

食品质量控制保证?[示范文本下载]

包括: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原件盖章,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6

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并附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原件盖章,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7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原件盖章,一式三份

申请人自行填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五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霍焱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4-->

-->

5个工作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霍焱章

<!--

-->

当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现场核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燕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9-->

10个工作日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专家库专家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核审结论:符合规定条件/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规定条件。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张燕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9-->

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核审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改进审核结论为合格)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娄俊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7-->

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核审结论为符合规定条件或基本符合需整改(改进审核结论为合格)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准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霍焱章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169-->

10个工作日-->

3个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填写制发《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资料[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王莉娟、蒙珂杰、霍焱章

-->

2个工作日

准予行政许可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填写制发《不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决定书》

?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B004、B005。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2

法定依据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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