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签名的问题
1、检材的制作收集容易出现纰漏。一些被告往往不真诚配合办案人员收集制作检材,在提供对比笔迹时故意改变自己的平常书写习惯,甚至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提供对比笔迹。
2、特定时间段内被告的笔迹收集比较难。同一被告的笔迹因随着年龄的增长其在不同年龄段的笔迹有很大不同,以致需要同一时期形成的对比笔迹时,难以获得。
3、片面依靠笔迹鉴定结论。有的办案人员忽视其他证据及生活习惯、经验法则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把查明事实的希望全部放在笔迹鉴定结论上。这样一来一旦笔迹鉴定出现问题,就容易发生错案。
4、笔迹鉴定结论相互打架。有的案件,不止进行了一次笔迹鉴定,因为鉴定机构的不同,结果对同一笔迹的鉴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让办案人员无所适从,更加大了处理案件的难度。
综上所述,针对合同、欠条等文件上面签名的模糊,法院会委托进行签名搭配司法鉴定。专业鉴定机构受理后,会审查是否属于司法鉴定范畴、鉴定材料是否真实、鉴定事项是否用于合法目的,然后再组织专业人员对签名做出鉴定。在实际操作中,签名司法鉴定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检材难以收集、笔迹鉴定出现冲突等。
二、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三、如何申请办理司法鉴定
1、委托
需要司法鉴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自己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受理7个工作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3、鉴定实施30日内完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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