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损失,在民法典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的原则是什么?
在可得利益的赔偿额方面,应当采取如下几个限制性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
可得利益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这一问题涉及以下几方面:
(1)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双方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时。
(3)预见的内容是一个合理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即一般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在特殊情况下产生的损失是特殊损失,这一损失只有在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能得到赔偿。
(4)可预见性的举证
违约方的预见能力高于社会一般人的,可以按违约方的实际预见能力来确定赔偿范围,但是特殊预见能力应该由守约方来举证。
2、减轻损害规则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守约方不得就其本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守约方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应首先根据守约方采取减损行为时的情况加以判断;其次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而不是拘泥于客观结果。守约方为采取合理的减损措施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3、损益相抵规则
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其所能请求的实际赔偿额为损失减去该利益的差额。计算损失时可以扣除的利益有两种,一是因标的物的毁损而发生的新生利益,二是原应支出,即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如税收等。这些不能计入赔偿范围。
4、过失相抵原则
即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对由其自己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法院应在该范围内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受损方的过失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
二、违约金跟损害赔偿金是怎么确定的
违约方应当完全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直接损失,也包括本可以取得的利益因违约而未获得的利益即间接损失。
(1)、损害赔偿金的特征是什么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2)、违约金的特征是什么
1、违约金具有预先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就违约金适用的条件、计算的方法或比例、违约金的数额等协商确定。法律赋予违约金条款为任意性条款,系意思自治原则之体现。通常认为,除非法律对某种特定合同规定特别形式的违约金。否则,如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则违约者不承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2、支付违约金责任于一方违约时发生,系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3、违约金的性质。笔者以为,《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依照《民法典》立法旨意,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违约金系补偿性,但是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未请求予以减少或者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而这时,违约金则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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