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或者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违背妇女意志仅是妇女主观上对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的一种反映,是否真的违背了妇女意志,不能停留在主观标准上,应结合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加以判断。即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妇女就范。暴力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的身体直接采取诸如殴打、捆绑、堵嘴巴、卡脖子、撕毁衣服、强拉硬拽甚至伤害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自由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实施恫吓、威胁等精神强制而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如手持凶器,以当场实施杀害、伤害等暴力相威胁;以揭露隐私、毁坏名誉、陷害其亲人相要挟;以封建迷信、谣言等进行恐吓或欺骗;以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职权进行挟持或迫害;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特定环境条件消除其反抗意志致其不敢反抗,等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妇女身患重病或者昏睡之机进行奸淫,利用灌酒致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式进行奸淫;深夜冒充妇女丈夫进行奸淫;利用或假冒为妇女治病进行奸淫等等,但其共同特征就是使妇女处于不知或无法反抗的境地而对之强奸。
二、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只要男方生殖器一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构成强奸罪既遂。至于其手段,也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才可构成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奸淫行为,不论所采取的是暴力、胁迫,还是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亦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应以本行为论处,构成强奸罪。对于以暴力、胁迫或采取麻醉等强制性手段奸淫的,则应属于本行为的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典型强奸行为和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非典型的以强奸论的行为,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一方面,两者具有明显的区别:(1)对受害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不同。典型的强奸行为不要求对受害女性的年龄有明确的认识,只要求对与受害人性交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有所认识;后者则要求对受害女性的年龄不满14周岁有明确的或可能的认识。如果确实不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奸淫幼女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与幼女性交的行为是否得到幼女同意,一律推定违背了幼女意志,不要求进一步加以证明或分析。(2)行为方式不同。典型的强奸行为必须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从而足以表现该性交违背了受害妇女意志的行为,否则,不能以这种行为论处;非典型的以强奸论的行为,则只要求与幼女发生了性交的行为,即可构成,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影响对之的认定。(3)行为对象不同。典型的强奸行为的对象为妇女,通常是年满14周岁的妇女,但不排除不满14周岁的幼女;非典型行为的对象则必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等等。另一方面,两者也相互联系,主要表现为:(1)两者都是男性与女性发生非法的两性关系的行为。(2)两者都表现为违背了妇女意志。根据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凡采取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明知已满14周岁的妇女性交,则只构成典型强奸行为;采取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则构成非典型的强奸行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既符合典型强奸行为的特征,又符合非典型行为的特征,由于以后者应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此时,应以非典型强奸行为以强奸论,并依法从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二是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上述行为只要具有其一即可,具有两种行为,即既同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又明知故意奸淫幼女的,都只以强奸罪论处,不存在数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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