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部函(20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现就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多元化,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对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和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到今年年底,尚未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省份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采取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省一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已经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要紧紧围绕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进一步完善制度和规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市、县(区)一级延伸,形成本地区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三、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职责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工作制度和规程,明确职责,规范运作。省级三方协调机制一般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三)对制定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实施。
(四)对地方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进行咨询、指导。研究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指导地方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和预防的意见建议。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三方协调机制要制度化、规范化,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和有关材料上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反映。
四、积极探索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加强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的指导
三方要本着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优势,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要紧紧围绕本地区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抓住职工普遍关心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全局性问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总结三方协调机制的做法和经验,指导地市一级建立三方协调机制。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三方协调机制的运作方式。要注意借鉴外国的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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