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金的规定与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7 07:30:08 352 人看过

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本人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求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失业时间不同而有所差异,最长领取时间为24个月。

根据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符合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获得不同金额的失业保险金。具体来说,在第一至第十二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2055元;而在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1644元;最后,对于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1420元。

具体政策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 业 保 险 金 申 请 条 件 是 什 么 ?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四点: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 非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地区的失业人员。

同时,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2.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 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 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5.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失业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6.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按规定将失业人员名单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综上,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失业金领取标准根据不同时间段和条件不同,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请需要同时满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5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失业保险制度覆盖地区的失业人员等条件。若符合以上条件,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一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0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64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420元/月。

《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23: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保险费相关文章
  • 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境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
    2023-05-05
    243人看过
  • 上海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领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房管、发改委、建设、国土规划、财政、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办公室设在房管部门。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实施细则规定的区(县)政府具体工作。有关区(县)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区(县)房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工作。区(县)房管部门设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性质为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交易工作
    2023-05-31
    361人看过
  • 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规定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四)临时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所在地的税率为适用税率;(五)接受委托加工、代销商品并代扣代缴产
    2023-05-10
    47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适用范围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在国家行政编制内录用的工勤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条例》。2、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劳动能力。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保险代理人、从事有收入劳动的在校学生、劳务人员等不属于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范围的,不适用《条例》。二、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全,但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履行的,劳动合同成立。4、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事项。5、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的,应当经
    2023-06-10
    71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50%;(二)储备第(一)项
    2023-05-29
    397人看过
  •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
    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3号令修改后重新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缴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督促原产权所有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负责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义务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务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所有人所在地税务机
    2023-06-02
    49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费
    词条

    保险费是指当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 更多>

    #保险费
    相关咨询
    • 上海市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9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 上海市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25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 上海市节能标准实施细则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
      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1
      对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避免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根据防止和避免的可能发生的类别和等级,由医疗单位给予一次性三百元以下的奖励。奖励经费在院长基金中开支,不征收奖金税。
    • 上海市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4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