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是一个体经营店老板,从事糖酒批发行业。前些天,一家餐饮企业与小刘达成了长期供货的意向,小刘想拓展业务,因此紧急招用了2名配送工。但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人们才上一天班,那家餐饮企业却通知小刘,因情况有变,先暂时不需要配送,原订的合同取消。这下急坏了小刘,事没有成,多请的两个工人可是处处都是要钱的。随即小刘向2名工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名工人表示同意,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2000元的一半,向他们支付1000元的经济补偿,小刘不解,难道只上一天班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法律人士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6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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