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45:46 337 人看过

(2006年1月23日沪高法[2006]26号公布)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各业务庭、执行局:

为贯彻《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切实保障法院司法委托鉴定工作的顺利实施,经广泛协商并听取意见后,我院已与各司法鉴定名册机构达成《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请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法院司法委托鉴定

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的约定

为贯彻《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规范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限,法院和(各司法鉴定名册)机构经自愿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一、原则和依据

1、司法鉴定的收费应当低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平均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为: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司法实践中实际收费水准;高级法院建立司法机构名册时提出的要求和各机构参选所作承诺。

当事人属法律援助对象的,应当参照适用诉讼收费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酌情减、免、缓收费。

2、司法鉴定的工作时限可略高于社会委托鉴定的工作时限。

高级法院通过电脑随机方式确定鉴定机构的日期为鉴定工作的开始时间。

鉴定过程中,如发现复杂、疑难情况需延长鉴定时限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提出适当延长时限的申请,经相关法院确认后报高级法院办理延长手续;如出现特殊情况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应及时向相关法院说明情况,由相关法院决定该项目的中止或终止,报高级法院办理手续。

3、凡当事人申请委托鉴定的,相关法院的审判庭、执行庭按本规定确定的标准向申请人预收费用。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相关法院应当垫付费用,并在裁判文书中确定鉴定费用承担人。

4、鉴定过程中鉴定人需去异地出差的,原则上可按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埠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另行收取相关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和伙食补贴。

二、收费计算标准和工作时限

(一)财务审计

专项财务审计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综合财务审计量(万元)费率(%以下)完成时限(天)

10以下820

10~50725

50~1005

100~2003

200~5001.6

500~10000.730

1000~20000.3

2000~50000.12

5000以上0.05

财务报表审计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年度财务审计量(万元)费率(%以下)完成时限(天)

100以下120

100~5000.525

500~10000.4

1000~50000.1230

5000~100000.07

10000以上0.04

说明

1、专项财务审计的工作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债权纠纷、股权纠纷、证券纠纷、投资纠纷、借贷纠纷等涉案资金;侵权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赔偿金额;继承、离婚等析产资产。

2、财务报表审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审计、年度损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

3、财务报表审计按年度为收费基准,连续审计数年财务报表,其它年份按对应档次的收费标准50%~80%收费。

4、涉及自然人财产的审计按上表50%~80%收取,其它低于5000元的小金额应协商酌情象征性收费。

5、财务审计量的区间上限数含本数;表中费率为该区间最大值,有特殊情况的案件收费可适应下浮。(此款规定适用其他三类鉴定)

6、财务审计量首先以当事人发生争议的、需送审的标的金额为准,如不能确定的,参考实际审计结果确定。

(二)工程审价

工程审价收费(差额定率累进):

送审额(万元)费率(%以下)完成时限(天)

100以下2

100至500140天

500至10000.8

1000至30000.660天

3000至50000.4

5000至100000.2680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3日 20:0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援助相关文章
  • 关于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司法鉴定指的是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鉴定事项的相关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具有确认证据,认定损害程度等相关作用。司法鉴定运用得当,对法官和当事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关于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全文是怎样的?详情参考下文。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鉴定机构: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情况,现就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具体项
    2023-06-04
    172人看过
  •  法院执行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原则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民事、行政案件处理、民事制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调解书、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等。此外,公证机关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由法院执行。1.人民法院处理民事、行政案件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民事制裁决定和支付令,还有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2.由法院依法应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法院执行范围规定法院执行范围规定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哪些方面和哪些地区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制度。该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标的范
    2023-11-14
    342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粤高法发[2007]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提高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特通知如下:一、务必充分认识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二、加强与检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以期达成共识,共同努力做好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三、在一审案件中,凡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辩护人在一审终结前提出被告人患有精神病并要求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且能提供患有精
    2023-06-11
    234人看过
  • 《上海法院司法鉴定委托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本市各级法院涉案司法鉴定的委托工作由高级法院实施统一管理、集中委托。本规则所称司法鉴定,仅指法院在案件审理、执行中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所作的财务审计、工程审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评估。第二条涉案司法鉴定委托实行鉴定人名册制度。各级法院所需司法鉴定均应在鉴定人名册内确定具体的鉴定机构。第三条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需要委托司法鉴定的,由相关审判庭或执行庭提出,转本院立案庭通过电脑系统移送高级法院立案庭。高级法院立案庭定期、公开通过随机方式(电脑配对)确定鉴定机构并办理委托手续。第四条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开展工作。如果认为受托事项需适用回避原则的、不能立即实施需要暂停的或者确实无法进行的,均应及时向相关法院提出。相关法院审判庭、执行庭审核后认为情况属实的,报送高级法院办理另行委托、暂停或撤销手续。第五条鉴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可以撤销委托,重新确定鉴定机构:1、鉴定程
    2023-06-11
    355人看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号:京高法发[2006]406号发布日期:2006-11-20执行日期:2006-11-20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在案件审理中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我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严格把握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必要的,应予纠正;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应将本单位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法律文书及统计表,在结案后十日内报市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
    2023-04-26
    159人看过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和共同执行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局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职能,依法及时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可以依法决定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1、重大、复杂、疑难案件;2、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执行期限未执结的案件;3、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5、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6、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提级、指定、共同执行的案件。第二条下级人民法院遇有本办法第一条所述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请求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或共同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确无
    2023-06-06
    305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费必须有明确依据。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外,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上述费用的除外。第三条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收取,并提供清单。第四条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第五条执
    2023-06-06
    290人看过
  • 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文号:沪司鉴定办字[2001]5号发布日期:2001-10-16执行日期:2001-10-16各司鉴委成员单位,各区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院、各司法鉴定机构:现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为规范上海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证据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组织结构(一)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由本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组成,受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二)市司法会计鉴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均由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聘
    2023-06-06
    438人看过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委托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43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委托拍卖工作,保证执行工作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执行中委托拍卖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以所得价款偿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第三条全省各级法院委托拍卖工作,均适用本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委托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上级法院应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依法予以纠正。第四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含海事法院)选择拍卖机构,应从依法成立、信誉较好的拍卖机构中择优选定。各中级法院选定的拍卖机构应报省高级法院备案。各基层法院选择委托拍卖机构,在其所属的中级法院选择的拍卖机构
    2023-04-24
    393人看过
  • 海南省高院《关于执行委托拍卖的操作办法》正式实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实施的《关于执行委托拍卖的操作办法》明确要求:执行案件过程中,凡拍卖评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选定两家以上的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该《办法》规定,海南省高院诉讼技术委托中心在电脑随机选定拍卖机构时,原则上实行一案选定一家拍卖机构。但是,对拍卖标的评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的,应选定2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评估价在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选定三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超过1亿元的,应选定四家拍卖机构联合拍卖。该《办法》同时要求,拍卖机构对动产应当在拍卖7日前、对不动产应当在拍卖15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标的物在本省的,公告应分别刊登在《海南日报》和《天涯法律网》上;标的物在外省的,公告应刊登在《天涯法律网》和当地主要报纸上。该《办法》还明确,进行拍卖程序的执行标的的参考价,由执行法院参考评估价格确定。为避免执行标的因有价无市而导致“流拍”,该《
    2023-06-08
    371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破产案件受理审批的通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曾于1999年8月、2001年6月分别下发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审理的意见》和《关于本市破产案件管辖和受理问题的意见》,现为了适应本市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变化,对破产案件受理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自2006年3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在高院上述两个规定的基础上,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全部实行两级审批制,即区县法院对拟受理的破产案件,先报中院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庭审核,中院同意受理的,再报高院复核批准。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由区县法院受理的重要破产案件,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实行两级审批制,其他案件由中院直接审批后报高院备案即可。重要破产案件的范围,将由高院民二庭另行确定。三、对于应由中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仍按原规定执行。特此通知。
    2023-04-24
    372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4]6号发布日期:2004-2-9执行日期:2004-2-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第三章鉴定人名册的应用第四章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2004年2月9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
    2023-06-06
    391人看过
  • 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
    (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指定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该公约已自1992年1月1日起对我国生效。现就执行该公约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一、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送达证明由有关人民法院交最高人民法院退司法部,再由司法部送交该国驻华使、领馆。二、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
    2023-04-22
    14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的通知
    法发[2008]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第二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第四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
    2023-06-08
    276人看过
换一批
#律师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援助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3-26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未设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建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名册,根据鉴定对象对专业技术的要求,随机选择和委托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2-10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这4张借据全文为电脑打印,在落款处只有借款人的手印却无亲手签名,这对有高中文化、有书写签名能力的夏某来说也有违常理;从资金来源看,陈某的实际收入也无力有80万元现金出借给夏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及高院执行标准的通知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26
      诉讼标的额2800万元,应当向区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报送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和高级法院执行案件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做什么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
    • 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最高院关于限制高消费的规定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最高院新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规定新在哪?2015年7月20日最高院修订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具体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一、旧限制消费规定的大致内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