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案件审理中的两个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15:27 51 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有较大的争议,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笔者只就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和犯罪引诱问题谈谈自已的几点意见。

一、关于贩卖毒品的既未遂问题

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只要是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就应视为完成犯罪过程,是犯罪既遂。

有学者认为,贩卖毒品以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至于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有的学者认为,贩卖毒品本身包含了贩与卖两行为,因此无论是买入还是卖出,只要买或者卖的行为实施完毕,两者只居其一,就构成本罪既遂,而无须必须卖出获利。

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将贩卖毒品归于过程行为犯(又称过程犯),而第一,三种观点将贩卖毒品罪归于举动犯。第二种观点主张的毒品转移说使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范围过窄,故不可取;第一,三种观点因主张只要实施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就是既遂,忽略了毒品作为贩卖毒品犯罪证据的重要性,因为在毒品买卖双方单纯商谈的场合,因缺少毒品买卖的证据,一般是很难认定其实施了购买或贩卖毒品行为,可见这种观点也存在不足。

笔者认为,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实际转移毒品,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则属贩卖毒品罪未遂。具体分析如下:

1、从贩卖毒品行为特征来看,贩卖毒品罪属于举动犯,不是过程犯。贩卖毒品行为通常始于购买,单就购买毒品行为而论,其已具有双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购买毒品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可能要出售毒品;另一方面,买大宗毒品往往是实施新的卖出行为的起点或必要前提,因而购买毒品行为同时包含了进一步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而卖出毒品是把购买毒品产生社会危害变为现实。由此可见,贩卖毒品的过程的这两个关联行为均不缺乏独立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要实施其中一个行为,就具有以下犯罪既遂的必要。所以,贩卖毒品行为的既遂不以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实现与否来决定,亦不以贩毒行为过程中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为必要。

2、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大量被抓获的毒品犯罪人均停顿在购买了毒品尚未卖出,或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俱获的场合。真正已将毒品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手上,毒品交易完成以后被抓获的情形属于少数。实践中,某些毒品交易的现场,双方正在进一步讨价还价,或在正在清点钱款或鉴定毒品的质量,在此很难确切界定是否已将毒品真正转移到买方。如果以毒品转移说的观点判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则必然使大量的贩卖的毒品案件作未遂处理,显然标准过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7日 11: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毒品犯罪相关文章
  •  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期限
    这段文字讲述的是关于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问题。根据毒品经营活动的严重程度,刑罚会有所不同,分别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如果公司犯有该罪,公司将会被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依据毒品经营活动的严重程度,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的刑罚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如果犯有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款;2.如果毒品经营活动严重,犯有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3.如果毒品经营活动特别严重,犯有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刑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4.如果公司犯有非法经营运输毒品罪,公司将会被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 公
    2023-09-09
    406人看过
  • 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两个问题的讨论(下)
    (二)工伤认定问题。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法背境下的特定事物。在我国,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关机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因而,对工伤认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违背相关规定而对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作出自己的认定,同时对那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为的工伤等级认定书等也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结论。在审理工伤赔偿案件中,时常发现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形。有观点认为,对于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案件,不必经由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程序,可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已构成工伤的认识判断,并作出工伤赔偿判决。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一、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与是否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的问题是两回事,对于虽未经工伤认定但当事人协商同意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的,当然可从其自愿,但是人民法院不宜因当事人认可构成工伤而作出已构成工伤的确认判断;第二、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
    2023-06-09
    492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审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5]35号2005年11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几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不是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不能作为毒品。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包括国家有权部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举的精神药品以及国家有权部门新发布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2023-06-11
    379人看过
  • 毒品犯罪案件证据应用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以下问题予以探讨。「关键词」毒品犯罪,证据,证据运用近年来,毒品犯罪有蔓延之势,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任务艰巨,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打击毒品犯罪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在打击毒品犯罪中涉及证据运用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对以下问题予以探讨。一、种植罂粟涉及的证据问题(一)罂粟物种鉴定的问题(涉及对犯罪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问题)在查处种植罂粟的案件中,对物种是否要进行鉴定,公检法机关有不同认识。如果罂粟株茎大,或在开花结果时,容易认定,一般就不进行鉴定。如果在罂粟株茎小的时候,侦查人员见的多了容易辨识,但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未见过,就要求进行物种
    2023-06-11
    446人看过
  • 如何审查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要证据?
    作为律师,我们都知道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有:毒品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作案工具、毒资毒赃等几种。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涉案毒品自然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对毒品的审查主要要从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以及含量几个方面入手。我们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毒品一般是不随案移送的。因此,对查获的毒品,侦查机关通常要拍成照片附卷。但是,作为律师我认为仅仅这样还不够,必须对照片做人格化处理,否则,这样的照片难以证明照片的来源和出处,也难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与本案的关联关系。对毒品照片做人格化处理,既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要求,也可以防止将类似的物品误作毒品进行定案,还可以防止将其他案件中查获的毒品与本案混淆,更可以有效防止栽赃陷害造成错案、冤案。毒品理化检验报告是毒品案件的最重要的核心证据之一,它的作用
    2023-06-11
    89人看过
  • 传授犯罪方法罪客观要件认定中的两个问题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行了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所谓传授犯罪方法,是指向他人传授实施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技能、技术或技巧,而不含有唆使他人犯罪的内容。当然,如果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同时,含有唆使他人犯罪的内容的话,对其就以想象竞合犯论处。传授和犯罪方法是组成本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两个要素,只有对这两个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作出准确界定,才能正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观要件。(一)传授传授,是指将犯罪的方法教给他人。对于本罪中的传授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传授的方式。在实践中,传授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公开地传授,也可以是秘密地传授;既可以是以言词传授,也可以以文字、图画传授,还可以是以身体动作进行传授;既可以是面对面地传授,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转达、通讯工具传授,甚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连网等媒体传授,等等。但不管行为人采用什么方式向他人传授,只要其传
    2023-08-12
    106人看过
  • 贩毒案件中,属于哪一种毒品犯罪?
    贩毒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其特征包括:(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贩毒案件辩护人的范围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在我国应该没有人会不知道一切跟毒品相关的行为都很有可能会构成犯罪,毒品的危害从上学开始大家都也学习到,并且这些都是鲜活的真实案例。国家也有很多优秀的缉毒警察牺牲在禁毒的战斗当中,所以对毒品的打击向来就是非常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23-07-12
    435人看过
  • 走私罪中涉及毒品罪的问题
    走私毒品犯罪行为也是一种走私行为。但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对象不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毒品,而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在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则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需要注意的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毒品罪的认定标准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
    2023-07-03
    176人看过
  • 贩毒案由谁主审管辖问题之跨区域毒品案件
    实践中,有的毒品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几个省、市、自治区,而且多名共同作案人往往会来自不同居住地。依照刑诉法和前述规定,所涉及地域的有关司法机关对这些毒品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从而可能造成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之间的争议或者推诿,影响及时追赃、缉捕犯罪嫌疑人,影响及时起诉和审判,甚至产生拖延诉讼、超期羁押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对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司法机关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应当报请其上级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
    2023-03-19
    122人看过
  • 毒品共同犯罪主从犯的处罚问题
    首先,对主犯要区别对待。主犯分为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一般主犯。由于这两种主犯的罪行和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对他们的处罚也应有所区别。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按照集团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毒品数量以及所有毒品犯罪事实对其进行处罚,不限于追究其本人直接实施的具体毒品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对首要分子从严惩治的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毒品犯罪总数量来处罚,同时考虑其在犯意提出、犯罪策划、共犯纠集、毒资筹措、具体行为实施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对其他共犯的组织、指挥、安排、控制程度等方面的具体情节。另外,不同主犯之间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是有区别的,对不同的主犯,判处刑罚也应区别对待。“纪要”增加了共同犯罪中存有多个
    2023-06-11
    438人看过
  • 毒品罪犯年龄问题研究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14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罪应当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贩卖毒品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贩卖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2023-07-08
    410人看过
  • 审理期货交易纠纷案件中的三个问题
    一、入金来源与客户身份确认一般而言,与期货经纪公司签定《期货经纪合同》并支付保证金的人,即为期货经纪合同的客户。实践中,许多客户帐户内的保证金并不是以现金方式支付,而是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其中有些款项的来源不是客户,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真实的客户是不是这些保证金来源的所属人,也即保证金的来源对合同客户的地位有无影响。司法实践中,在客户和期货经纪公司的期货交易纠纷中,就有期货经纪公司以此为由置疑客户身份,进而对客户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是否适格提出异议。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如合同中客户不能举证证明其对来源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则应否定其客户身份,认定资金来源人为真实的客户,认为如此认定,可防止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与期货经纪公司签定《期货经纪合同》,并将保证金置于帐户内受其支配的人即为客户,而不问其保证金的来源,认为如此认定,简易清晰,法律关系明确,至于资金来源
    2023-06-06
    482人看过
  •  贩毒案件中的死刑问题研究
    这段内容描述了四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情况。这四种情况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情节严重;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以下情况之一成立时,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逮捕,情节严重;(四)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 私 罪 死 刑 数 量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买卖或者运输、买卖货物价值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违反国家限制性贸易规定,逃避国家海关监管,非法进出口或者走私进出口的行为。走私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
    2023-09-06
    318人看过
  • 伪证罪主体中的两个问题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一、对合性犯罪中的伪证主体对合性犯罪是指基于双方的对向行为合力才能完成的犯罪。贿赂犯罪即是典型的对合性犯罪。这种犯罪形式决定了行贿人和受贿人无论哪一方以证人的角色出现,其在证明对方犯罪的同时,也证明了自己犯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不自我归罪的原则,除非对其作证内容所涉及的罪行给予豁免,否则任何人均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在行贿受贿犯罪中,如果行贿人作虚假陈述,要么追究其伪证罪责,要么追究其行贿罪责,不会发生两罪同时追诉的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自证其罪权未作规定,笔者认为不能同时以两罪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行贿人的行为既已构成行贿罪,检察机关就应将其与受贿人一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行贿人作为同案被告人不构成伪证罪,因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
    2023-04-22
    325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毒品犯罪是指,破坏毒品管制活动,违反国家和国际关于禁毒法律、法规,必须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犯罪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都属于毒品犯罪。无论数量多少,只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都会被追究刑事... 更多>

    #毒品犯罪
    相关咨询
    • 贩卖毒品案件中,如何判定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两个基本条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2-08
      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充分条件:一、毒品的来源,应尽量查清。但对确因案情复杂,一时无法查清的,只要贩、吸毒人员供述能够互相印证,现行毒品犯罪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认定,依法进行处理;二、毒品的数量,只要毒品犯罪分子本人交待,与有关吸贩毒人员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数量基本相符的,可以认定;三、对毒品本身要鉴定核实;对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应当由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毒品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贯彻毒
    •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7
      属于个人犯罪,你可以参考一下赖昌鑫,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什么什么主犯、从犯和毒品犯罪案件?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05
      审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区分主犯和从犯,应当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根据。要从犯意提起、具体行为分工、出资和实际分得毒赃多少以及共犯之间相互关系等方面,比较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为主出资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划、纠集、组织、雇佣、指使他人参与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辅
    • 毒品犯罪案件中运用特情的处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2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曾指出,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有效打击犯罪的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的特情未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情况,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等问题。对具有“犯意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07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突出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