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自认的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02:55 418 人看过

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进行争执的意思表示。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程序价值。就法院而言,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免予调查、取证、质证,从而简化了诉讼程序,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对于当事人而言,自认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减少争点,从而促进纠纷快速解决。自认之所以具有这些重要的价值和功能主要源于其效力。因此,对自认的效力展开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拟就自认效力中的几个核心问题作一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专家。

一、自认的效力

自认的效力是指自认有效成立后对法院、自认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及对对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和免证效力。自认对于法院、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不一样,其效力依据也各不相同。

(一)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及根据

民事诉讼中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必须受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对于自认的事实,不需要其它证据再加以证明,也不允许法官以自认事实与其心证不符而拒绝采用。在先行自认中,如果对方当事人没有援用,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仍应作相当的考虑,如可以作为辩论的结果加以认定[1]。当事人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还表现在自认不但对第一审法院有拘束力,其效力还延续到上级审或再审程序。自认能够对法院产生拘束力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一般认为,自认对法院产生拘束力的基础源自于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例如,我国民诉法学者张卫平教授指出:自认对法院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该事实的真实性,即不因为双方对该事实的认可或认识的一致性而具有一般真实或盖然真实性,而是源于民事诉讼法中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2]。辩论主义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2)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依据,不仅没有必要以证据加以证明,而且一般也不允许法院作出与此相反的认定;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只限于当事人提及的证据,而不允许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4)辩论主义只是对事实关系的处理原则,而对法律上的适用,则是法官以国家的法律为尺度进行衡量的结果,所以不受当事人陈述和意见的约束。根据辩论主义的基本原理,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对法院有约束力,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主要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8:1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意思表示相关文章
  • 民事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民事自行委托鉴定的好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一条文可以看出,自行委托鉴定,它的《鉴定意见》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认可,应该提出足够的证据推翻这个结论,而不能以单方委托为由认为结论无效。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有许多好处。一是提高效率。直接委托鉴定部门,可以节省许多手续,直接由鉴定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给申请人,时间比较短。不象法院鉴定,程序繁琐,先由审判庭承办人员向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后移到法院专门委托鉴定的部门(如司法鉴定科),由司法鉴定科负责牵头协调当事人意见,征求当事人到哪个机构去鉴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再抽签确定。再由司法鉴定科与有关鉴定部门联系。鉴定期间又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做一些辅助工作,通知来通知去,办事效率相当
    2023-06-06
    194人看过
  • 诉讼中的自认效力如何
    一、自认规则的适用将与身份关系有关的事实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排除在自认的客体范围之外,不适用自认规则。二、自认效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3.对法院效力:民事诉讼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三、拟制自认问题我国严格限制默示自认原则,即不仅要求当事人有不予争执的行为发生,也同时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说明该事项的含义及可能的后果,并再次询问其对该事实承认或否认的意见,该方当事人仍然不置可否、态度暧昧、沉默不语的,方能视为自认效果。注意,单纯沉默,不必须构成自认。因一方对对方不利于己方的陈述沉默,其含义存在多种可能,或记不清、或不想回答,不具有确定性,必须进一步确定其含义,再行判断。四、自认撤销1.法庭辩论终结
    2023-06-25
    449人看过
  • 民事证据中的自认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里的一项基本制度,不同法系的国家或地区对于自认的定义是不尽相同的。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认为:自认通常是指,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利与己的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为真实。或称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对他方当事人不利,而他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做出承认此项事实的陈述,称之为诉讼上的自认。在我国,有些观点将自认当作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确认或承认。我认为自认应该是指,一方提出某种主张或者事实,另一方对此种主张或者事实予以承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承认的民事诉讼制度。自认在此种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应该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证据的表现形式,而应该积极承认它的效力,即若一方当事人承认了对方当事人的提出的主张或事实,就应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的责任,拘束对方当事人以及影响法院判定的效力,具体而言这种效力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可
    2023-04-25
    406人看过
  • 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法律效力
    张永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离婚案件,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除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本人也应当出庭,而对于其他民事经济案件,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往往不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自认、法庭调查中对证据的质证、法庭辩论等均由诉讼代理人进行,审判中时常遇到诉讼代理人就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事实进行自认的问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就诉讼代理人对事实自认的问题作出规定,1因而在审判实践中,诉讼代理人是否有权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自认?如何认定其法律效力?就成为一个非常复杂和困惑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亟待解决的。本文将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肤浅看法。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己的事实,在诉讼中自认为真实的一种陈述。一方当事人
    2023-04-29
    253人看过
  • 民事行为效力情形,有效怎么认定
    民事行为效力情形分别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口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有效的认定是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内容。一、民事行为效力情形民事行为效力的情形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的类型如下:1.重大误解这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
    2023-07-30
    198人看过
  • 民事行为效力是什么意思,民事行为有效怎么认定
    民事行为效力意思是,有一定民事能力的主体能够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行为有效认定依据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行为作出属于行为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法。一、民事行为效力是什么意思民事行为效力指的是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的行为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活动当中,自己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不同直接影响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和实现。二、民事行为有效怎么认定民事行为有效的认定是: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达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2023-07-25
    342人看过
  • 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1.行为人不合格,即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国家利益。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当然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对于当事人单方故意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真意保留,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其生效,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对于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法律则对其持否定态度,判定其无效。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
    2023-06-08
    270人看过
  • 自己写的遗嘱如何确认效力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怎样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下: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三是遗嘱的内
    2023-07-03
    244人看过
  • 人民法院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我国,事实婚姻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的结婚程序,因而是一种违法婚姻。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般是分别情况,区别对待的。对于那些男女双方完全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补行登记。对于那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又没有子女的,应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否认其婚姻关系。如已有子女,应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予以照顾。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更加健全,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困难,因此,有意结婚的男女都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这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使自己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护。
    2023-06-12
    412人看过
  • 民事证据自认怎么认定
    民事证据自认
    证据交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质证顺序为原告、被告及代理人、第三方。真实性指证据客观真实,非伪造,并能反映待证事实。合法性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来源可靠。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有联系。当事人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对方证据提出质疑和辩驳。 证据交换是民事案件审理中重要的一环。在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质证应按照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进行质证的顺序进行。证据的真实性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客观真实,不是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来源可靠。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在交换证据时,当事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对对方的证据提出质疑和说明与辩驳。 民事证据自认的适用范围与法律要求 民事证据自认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的
    2024-01-05
    259人看过
  • 债权转让的民事效力
    1、债权由原债权人让与第三人后,原债权人原债的关系脱离,第三人转为债权人。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根据从属性原则,附从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3、原债权人应把有关债权的全部证明问转交给新债权人,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话书信等。4、原债权人对瑕疵债权应负担保责任。一、合同的转让有哪些方式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债权债务既括转让:1、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庆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
    2023-03-05
    190人看过
  • 欺诈胁迫民事行为如何认定效力?
    被欺诈、胁迫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前该行为有效,撤销后,该行为自始无效。《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024-04-27
    480人看过
  • 民事诉讼中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在实践中属于行政调解还是居间调解存在争议,导致民事诉讼处理方式的不同。本文认为,依照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调解不再是交警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调解协议不具备行政合同的基本属性,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调解协议不论从调解的程序还是调解协议的生效要件上看,都符合民事合同的性质,应具备民事合同的效力。【关键词】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效力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服起诉要求履行调解协议的,如何认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争议的问题。主要争议在于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该调解行为是属于行政调解还是居间调解。从我国调解制度的体系来看,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表现为行政干预。行政调解的地位和效力如何确定,至今未见法律有明确规定。而居间调解属于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订
    2023-06-14
    129人看过
  •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一、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如何认定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根据该条,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1.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或利用了对方没有经验。二、显失公平的要件是什么显失公平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客观要件是合同当事人就给付的失衡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由此可见,显失公平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客观上经济利益的不平衡,是以利益能够依一定的价格、收费标准等加以确定为前提的,对于那些特定物、特殊的服务等,因很难计算其实际价值,一般也不适用显失公平制度。2.主观要件是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合同的
    2023-04-21
    242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意思表示由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主观要件,... 更多>

    #意思表示
    相关咨询
    • 民诉:自认在一审中做出自认认定的事实二审中此自认仍具有效力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06
      当然了,一审和二审的差别就在于你觉得一审的时候哪里不对,然后才会去二审,除非是在二审的时候你自己对你的自认进行否定,而且要拿出直接的人证和物证
    • 民事诉讼自认原则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6
      民事诉讼自认原则效力体现在对当事人和法院方面,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
    • 自认效力是怎样的
      天津在线咨询 2021-08-12
      1、自认方: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撤销。其约束力来自于诚实信用原则及禁反言原则,同时效力及于二审。 2、自认相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3、对法院效力:法院须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判决依据,这是源于当事人主义中的辩论主义这一基本原则。
    • 民诉中对证据效力的承认,够不构成自认?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0
      1、对证据效力的承认不一定构成自认;证据有很多组,有各自的证明力;而自认是指对不利于你方事实的承认或者是认可对方的诉讼请求;因此对证据效力的承认不一定能够成自认;2、如果是关键证据,承认了证据的效力,对方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得到支持,这种情况下,应该有自认的效果。
    • 民事诉讼中自认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北京在线咨询 2021-09-30
      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