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是指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运用其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犯罪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并提出判断意见的诉讼参与人。能够被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专门知识。我国法律对不同种类的鉴定人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没有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不能担任鉴定人。
2.就职于某法定鉴定机构。在我国,鉴定人都从属于某个鉴定机构,不允许鉴定人私自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系统分别设置的鉴定机构;另一种是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置的一些鉴定机构;三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委托鉴定一般只能向法定的鉴定机构提出,由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不能直接向鉴定人提出委托,鉴定人也不能私下接受委托任务。3.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这些法定的回避情形主要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四种情况:第一,是本案时有关人员或者是有关人员的近亲属;第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第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做出客观公正鉴定的人。司法机关决定进行鉴定后,即应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并向其指出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首先要依据被鉴定问题的性质和难度,选择技术水平相当的专门鉴定机构或专家,事先发出指派、聘请的正式委托书。其次,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认已选鉴定人是否应予回避。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第五十九条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③《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听资料证揖5.视听资料证据的审查和采信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审查视听资料证据,必须坚持全面、细致、协调、科学原则。对接受和调取的视听资料要认真审查来源是否清楚;获取时间和过程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获取人是否具备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和技术,获取该视听资料的动机、目的;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所反映的犯罪事实与背景是否一致,口形与声音是否同步;视听资抖所反映的内容与其他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是否协调一致,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时通过审查尚不能判定真伪的视听资料,要及时聘请有关视听技术专家进行鉴定。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第四十四条鉴定结论、医生诊断证明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时,审判人员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性门陛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7月1日)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第四条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第二百三十五条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第=百三十六条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时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年3月27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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