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怎么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9 08:35:34 113 人看过

一、对于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怎么认定

1、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2、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3、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1、构成权力滥用,必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且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力行使有关的行为;而侵权行为事先并无正当权利的存在,不属于权力行使或与权利形式无关。

2、禁止权力滥用的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予以一定限制,通过对权利滥用的禁止或制裁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侵权行为制度并没有限制民事权利的目的。

3、权利滥用以当事人故意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想法为要件,在行使权利时仅仅因为过失造成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不构成权利滥用;而侵权行为不仅以故意为要件,仅因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06: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民事权利相关文章
  • 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一、民事权利的本质是什么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有些民事权利既有财产权性质,又有人身权性质,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二、民事
    2023-04-11
    468人看过
  •  民法典对于民事权利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话,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如果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主张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知识】主张民事权利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一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主张民事权利的期限为一年。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
    2023-08-20
    220人看过
  • 《民法典》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第196条对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二、具体来说,哪些情形不适用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人身权的请求权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4、形成权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
    2023-04-17
    405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责任法规
    一、民法典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的责任法规的法规有哪些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公司股东滥用法人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需要承担责任吗实际出资人没有参与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起诉滥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2023-05-04
    401人看过
  • 对于性义务是《民法典》第几条?
    一、对于性义务是《民法典》第几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我国制定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宗旨是为了规范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稳定,亲属之间团结。有利于我们的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所以,新《民法典》不可能不顾大多数人的利益、不顾社会稳定、和谐,而说夫妻间不必尽“性义务”。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义务有:(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不受双方收入高低的影响。(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为义务人,被扶养方为权利人,只有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才能保证权利人享受权利。扶养是夫妻间相互对等的义务,不是单方义务,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妻子的义务,妻子有扶养丈夫的义务。夫妻因扶养发生纠纷时,可由有关
    2023-04-16
    160人看过
  • 滥用民事权利的后果
    一、滥用民事权利的后果(一)不产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但仍得以法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行使)。(二)失权(权利失效)。义务人得主张去权利消灭的抗辩(主要适用于矛盾行为场合)。失权与民事诉讼权利滥用有着密切的关系,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表现为裁判权的滥用、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使权利等。失权的后果是原有的诉讼权利的丧失或失效,是极为严厉的制裁手段。(三)(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四)(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概念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另外,十六周岁至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2023-05-06
    363人看过
  • 民法典中公司的出资人滥用权利怎么办
    一、民法典中公司的出资人滥用权利怎么办民法典规定,公司出资人滥用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股东出资的方式(1)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
    2023-04-12
    335人看过
  •  第五百条规定:民法典关于当事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以欺诈、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实施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就会造成对方损失。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就会造成对方损失,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是以欺诈、恶意进行磋商的方式订立合同,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实施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 法 典 第 五 百 条 : 如 何 避 免 合 同 纠 纷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为了避免合同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订立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可以增加合同的可信度和证据;其次,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或具有歧义性的措辞;再者,合同签订双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2023-09-03
    393人看过
  • 民法典对于二婚和第一继承权的规定
    民法典二婚第一顺位继承权的享有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根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可以知道,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父母;兄弟姐妹也是如此。民法典丈夫死后第一继承人是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针对第一继承人的规定,我国法律上丈夫死后的第一继承人有三个,分别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因为根据我国社会运行的规则以及依照社会上公序良俗,配偶、父母还有子女是被继承人在社会生活中关系最为密切的人,而为了被继承人财产更好得以延续,则规定了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
    2023-07-01
    51人看过
  • 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民法典总则编对民事权利的分类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进行了分类。其分类的标准,实际上是以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进行的分类。(1)人身权利(一)人格权1、一般性人格权(第109条)2、具体性人格权(第110条)1)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精神性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3、个人信息权(第111条)(二)身份权即亲属权,包括监护权、配偶权等(第112条)(2)财产权利(一)物权(第114条)1、动产物权(第115条)1)动产自物权:动产所有权2)动产他物权:动产质权、留置权、权利质权2、不动产物权(第115条)1)动产自物权:不动权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权、共有权2)动产他物权:一是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二是担保物权:不动权抵押权(二)债权(第118条)1、合同
    2023-04-12
    241人看过
  • 民法典中房屋的第一权利人怎么确定
    一、民法典中房屋的第一权利人怎么确定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民法典规定,房屋物权的设立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权利人的确定,要以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信息为准。登记上的房屋所有人就是房屋的权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
    2023-04-19
    70人看过
  • 对“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的思考
    梁慧星教授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总则时,在一般规定的原则部分提出了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并在其著作《为中国的民法典而斗争》一书中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作了阐述。这一规定是否恰当,值得商榷。本人就梁教授的这一原则的提法发表一管之见,以供参考和借鉴。一、民法是权利法,而不是责任法,民法是给私人提供一个空间。权利是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社会的基石,良好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一切制度安排都是以民众的权利为核心而依逻辑地展开的。民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民法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的利益。民法的基本职能就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私人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它一方面赋予民事主体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并为这些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通过法律给民事主体提供一个广泛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空间,对民事主体从事社会
    2023-06-08
    465人看过
  • 哪些情形法院可以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一、哪些情形法院可以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1、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民事权利是什么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取得的可以实施一定行为或获取一定利益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是不实施一定的行为;享有权利的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民事权利是公民在社会上存在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与公民日常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权利。从权利的具体内容来分,民事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是指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客体,并不体现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
    2023-06-14
    104人看过
  • 民法典第十条属于规则
    一、民法典第十条属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在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依照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也不排除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法律的授权,针对特定领城的民事关系作出具体的细化规定。本条还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习惯是指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确信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惯或者商业惯例。适用习惯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适用习惯的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所谓法律没有规定就是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对特定民事纠纷未作出规定。二是所适用的
    2023-04-12
    282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更多>

    #民事权利
    相关咨询
    • 民法典对出质权利的认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2-25
      可以出质的权利有以下这些: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民法典规定滥用权力的法条是?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08-16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
    • 民法典第十四条的民事权利有什么特点?
      台湾在线咨询 2023-11-10
      《民法典》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根据该法规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
    • 民法典法院对不当得利的认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2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对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解释,并未区别受益人为善意或恶意,而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 j stifiederichme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
    • 本法中民法典第17条所称的包括哪些内容?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21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这一调整也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实践中易于掌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