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实施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4:04:04 258 人看过

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大气颗粒物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使用、散装流体物料和废弃物的运输堆放、建材加工、工业生产、矿产开采、火力发电、城市保洁、餐饮经营、燃油机动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等,以及裸露地面所产生扬尘、烟尘、粉尘等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湖南邵阳建筑行业的发展应该说在我国的建筑领域也是具备一定的竞争力的,这其中虽然也得益于邵阳市政府对本市的建筑人才的培养,同样的也脱离不开邵阳市监管建筑工程质量的单位对相关企业的严格要求。在邵阳开展工程建筑的企业最应该了解一下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邵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邵阳市政府通过六个不同的章节分别明确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其中有对建设单位和监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的要求,而且有些工程在开展的过程当中,除了要有监管单位外还要实施监理,但是经邵阳市政府高度关注的一些市政和公共服务工程。

《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1: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程监理相关文章
  • 全国首部地方性防治大气污染条例施行
    3月1日起,全国首部地方性防治大气污染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单章规定共同防治,在国内首次把降低PM2.5浓度作为重点目标纳入立法,专章设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扬尘污染防治》,并强化了惩罚力度。据悉,该条例是北京人民代表大会时隔13年再次行使立法权结下的三大成果之一。经过两年多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论证以及三次审议修改等过程在1月22日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全体会上表决通过,赞成率高达94.55%。该条例共设有8章130条,以降低PM2.5浓度为重点目标,强调建立健全政府、区域、单位、全民和社会共同防治的工作机制,专章设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扬尘污染防治》,细化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对无证运输采取处罚措施;法律责任部分在总条款中的比重超过30%,细化处罚力度,加强处罚等经济惩罚手段和公布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非
    2023-04-24
    154人看过
  • 申城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大气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市政府昨天召开的贯彻实施《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专题推进会上获悉,为确保条例中日计罚、双罚制等新制度落实到位,本市将完善相关操作细则。同时,本市还将进一步做好行政、刑事执法的衔接与协调,加快构建行政、民事、刑事全方位环境污染责任追究机制。另据透露,今年上半年,本市环境执法处罚额已达4100万元。自去年6月两高发布关于环境污染刑事犯罪司法解释以来,市环保局已移交处理11起环境犯罪案件,近50人被依法追究环境刑事责任。大幅提高罚款限额,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双罚制即将实施的《大气条例》在制度上、内容上和法律责任上都有突破和创新。在制度层面,《大气条例》适应上海实际和加大治理力度的要求,做出了很多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内容上,在完善末端治理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规划布局、能源消耗、产业结构、交通方式、生活
    2023-04-24
    410人看过
  •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修正)
    (1991年8月15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优化能源结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管理部门应将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使本系统、本行业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农机、渔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
    2023-04-24
    455人看过
  • 河南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
    控总量大气污染实施总量控制超排将处10万~100万罚款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将实施总量控制。根据征求意见稿,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将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管化工可挥发性有机物将被严控严重违规者最高罚20万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的重污染企业,应逐步搬迁改造或者转型退出。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将严格控制新建
    2023-04-24
    106人看过
  • 江苏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望出台
    从近日在南京召开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专家论证会上获悉,《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目前已经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修改完善,经过进一步论证修改后,将于今年7月递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了解,该条例将对燃煤控制、固定源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作出细化规定,同时将明确每一项规定对应的法律责任。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表示,地方性法规,要更加关注可操作性和执行性,也要根据本省情况适当在框架体系上作突破。他认为,在此方面,如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如何界定环保部门职责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环保职责,如何防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考核制度不走偏,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与现实操作如何契合,以及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如何设定,处罚力度是否适当,执法机关的规定是否准确等问题,都是制定这一地方性法规需要重点考虑的方面。
    2023-04-24
    100人看过
  • 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08年10月30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机关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023-04-24
    87人看过
  • 史上“最严”《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11月实施(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规定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
    2024-04-05
    63人看过
  • 安徽出台《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1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表决稿)》(下称《条例》)。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某表示,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就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立法协作,与长三角两省一市开展多轮协商,形成共识,开创了全国省级权力机关立法协作的先河。并首次召开立法协商会,听取了安徽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据悉《条例》草案从2014年3月开始起草,经历七轮修改完善,常委会三次审议,并经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完善,最终以87.3%高票通过。根据安徽省情,《条例》以切实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着力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突出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陈某认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当前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行政管理主体执法不够有力等问题,
    2023-04-24
    283人看过
  • 天津重修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按日计罚重典治污
    近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为了适应新时期治理大气污染的新要求,天津市决定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重新修订。同时,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提高违法成本,加强法律震慑力,成为《修订草案》的核心思路之一。《修订草案》提出,对于存在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等12项违法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以罚款的数额按日连续计罚。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认为,明确划定按日连续计罚的违法情形,对于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将起到很好的震慑效果。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因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罚后仍不改正,持续性地肆意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3-04-24
    182人看过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下月实施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总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相关专家指出,《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有效的防治水污染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饮用安全,让人民喝上放心的水;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比较匮乏的水环境,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污染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埋单当前,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特别是一些污染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时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因此,采取综合手段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置工作,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2007年12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监
    2023-06-06
    181人看过
  • 安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拟于明年出台
    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通报会,会上透露,经过一年的起草修订,《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拟于明年提请人代会审议通过。我省拟建29个秸秆电厂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我省正谋划29个秸秆电厂项目,装机规模达87.6万千瓦,力争2017年底,全省秸秆电厂装机规模达到150万千瓦左右,年利用秸秆量1500万吨左右。未来,在沿淮和皖北粮食主产区原则上每县(市、区)布局1座,在沿江及皖南,2到3个县布局一座秸秆电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我省今年预计可完成国家下达的25.8万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目前已完成21.93万辆。12月1日,全省所有国控空气监测站点按新标准形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并实现联网发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望明年出台当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胡连松对今年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进行通报。目前,条例草案已经常委会8月和9月两次会议审议,准备12月
    2023-04-24
    75人看过
  • 大气污染防治法属于什么法规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属于什么法规1.大气污染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律,这部法律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2.它规定了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以及其他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二、燃煤污染防治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燃煤污染防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2.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3.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4.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
    2024-07-10
    119人看过
  • 大气污染防治法118条餐饮油烟的相关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118条餐饮油烟的相关规定是: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在居住地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其它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和评价规范,组织建设与管理全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全国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
    2023-08-04
    352人看过
  • 防治法对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如何防治的规定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第二十四条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必须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对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第二十八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二十九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
    2023-04-01
    317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程监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专业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 更多>

    #工程监理
    相关咨询
    •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03条有哪些规定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环保等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气污染防治治理措施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02
      一、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①改革能源结构,采用无污染能源(如太阳能、风力、水力)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气、沼气、酒精)。②对燃料进行预处理(如燃料脱硫、煤的液化和气化),以减少燃烧时产生污染大气的物质。③改进燃烧装置和燃烧技术(如改革炉灶、采用沸腾炉燃烧等)以提高燃烧效率和降低有害气体排放量。④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业生产工艺(如不用和少用易引起污染的原料,采用闭路循环工艺等)。⑤节约能源和开展资源综合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26条是什么意思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怎么规定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15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按照保护大气环境的要求,合理布局,严格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一)本市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项目。(二)城区、近郊区和大气污染物超过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国家和本市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
    • 江苏省xx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17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推进用热单位集中供热。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实行用热单位集中供热。城市建成区应当结合大型发电或者热电企业,实行集中供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原有分散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集中供热管网未覆盖地区原有锅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高效除尘改造或者改用清洁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