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30:43 158 人看过

2003年11月21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5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征收、征用、收回及置换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将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储存并组织前期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储备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行政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房产、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一)无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

(二)依法没收的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

(五)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置换的土地;

(八)法院或者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财产时,需转移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投入和开发,并超过期限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认为应当储备的土地;

(十一)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占用的国有土地;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本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中,涉及新征用土地的,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根据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城市规划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

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审批手续。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

第九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时,应当会同土地使用权人拟定土地储备方案。土地储备方案需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土地储备方案应当包括:实施储备的时间、程序和进度;位置、面积、四至范围;权属、现用途、规划用途;置换方式;开发整理程度和标准、效益测算分析等。

第十一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方案时,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在5个工作日之内,协议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评估。

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对委托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裁定委托评估机构。

市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施土地储备的补偿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征收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评估后,核减土地已使用年限价值,商定补偿费用;

(二)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以不高于标定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置换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分别经评估后协商土地价格,采取结算差价的方式给予补偿;

(四)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征收、置换的特殊地块,可以根据征收合同约定,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特殊地块的确定及补偿比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在收到土地储备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征收、置换合同》。

《土地使用权征收、置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征收、置换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证明;

(三)土地征收、置换的补偿费用及其结算方式、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实施储备。

第十五条列入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拒绝土地储备,不得擅自处置土地使用权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为主要标的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处置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时,对涉及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征收。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土地储备净收益全部上缴市财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实施土地储备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安排土地储备资金,用于补充资金。

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以入库储备土地做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筹集土地储备资金。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资金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的运作受市财政、审计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期间,对近期无法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可采取绿地方式予以储存。

第二十条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提出具体地块的规划条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储备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并优先列入供地计划。

第二十一条纳入市土地储备库的土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之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储备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从事土地储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旗县区土地储备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1: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拆迁许可证相关文章
  • 什么是储备土地
    房地产开发
    储备土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储备土地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其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一、拆迁属于征收吗拆迁不属于征收,拆迁与征收的区别是:1、拆迁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拆迁按照拆迁行为的性质一般又分广义的拆迁行为和狭义的拆迁行为。广义的拆迁的行为,包括拆迁活动本身、对拆迁的管理活动、因拆迁引起的纠纷和对纠纷的调解与裁决活动。狭义的拆迁行为,仅指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房屋并使被拆迁人及关系人搬迁和获得补偿的行为;2、征收有广义上的征收和狭义上的征收之分,广义上的征收包括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2023-06-19
    51人看过
  •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和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023-04-22
    351人看过
  • 从一起拆迁案谈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储备行为
    [案情]:2006年8月17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了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向该市建设局申请对一居民小区进行拆迁,并提供了以下材料:(一)该市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对土地储备中心实施收购储备土地项目的批复》;(二)该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该市人民政府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四)该土地储备中心的拆迁计划和方案;(五)该市建设银行出具的该中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000万元的证明。该市建设局审核后,于2006年8月25日向该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张贴了拆迁公告。刘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其认为土地储备中心将拆迁项目用于土地储备的行为违法,遂以该市建设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市建设局颁发给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法院依法追加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储备中心能否成为拆迁人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储备
    2023-04-22
    77人看过
  • 储备土地:保障城市发展的后备力量
    储备土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储备土地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其工作重点为土地取得与收储。储备土地的出让收益管理(一)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二)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成本费用,待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三)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的土地收购或收回补偿资金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不足部分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拨付。(四)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调查确定补偿金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
    2023-07-06
    419人看过
  • 储备土地可否抵押
    闲置土地不能办理抵押。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地方政府错位:“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业项目所征土地的“低价”协议出让。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吸引项目、多引投资的目的,违反国家《协议出让土地》管理办法,“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随着一些工业项目向中西部的转移,某些西部地方政府在缺乏规划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协议,擅自承诺向
    2023-03-08
    209人看过
  • 储备土地能否办理土地登记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者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拍挂等方式按需供应土地,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目前,我国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是依据当地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设立,其性质和功能也不尽相同,主要可以分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和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两种。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部门),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出资的企业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也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作为市场主体收购储备土地,但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关于土地储备机构是否享有储备土地的使用权的问题,实践中,政府为确保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某一宗地是否纳入政府储备要经过政府职能部门认定或严格审批。事业单位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具有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但在收购储备土地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
    2023-02-20
    50人看过
  • 土地储备是否有面积限制如何制定土地储备法规
    在新城开发过程中,往往会有一个整体的储备项目,大范围收集和储存土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划拨、协议转让或公开招标、拍卖和挂牌。对土地储备工作本身没有面积限制,但涉及需要征地的项目,根据土地性质和面积的不同,审批权限也有很大差异。在明拆迁律师:土地储备是怎么回事儿?在明律师告诉你!在土地征收项目中,有一类项目常被冠以“土地储备”的称谓,似乎反映出其与一般征地项目会存在一定的不同之处。许多被征收人对此也有疑问:土地储备项目需要有“一书四方案”“征地批文”这些一般征地项目所必须要有的报批、审批文件么土地储备项目在征收补偿安置问题上是否有其特殊之处呢本文,在明律师简单明了地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土地储备这个概念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
    2023-08-18
    500人看过
  • 储备土地土地使用税要交吗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
    2023-04-03
    436人看过
  • 长沙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为实施《长沙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统一领导,节地聚财,盘活存量,优化配置,规范市场,促进发展。二、组织管理(一)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接受市土地发展委员会的领导。市土地储备中心隶属于市国土局管理,代表市政府实施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出让前期开发的准备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2、执行市土地发展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和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3、管理储备土地;4、筹措、管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5、负责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做好开发土地的招商引资和投入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市国土局做好土地出让的其他工作;6、负责土地储备综合统计,定期向市土地发展委员会报
    2023-06-10
    262人看过
  • 西安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含临潼区、阎良区,下同)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采取征用、收回、收购及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进行储备的行为。第四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承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应当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
    2023-06-10
    412人看过
  •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沪府发(2004)41号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所占比例各为50%;(二)储备第(一)项
    2023-05-29
    397人看过
  • 包头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矿区、旗县参照执行。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三区、郊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城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
    2023-04-22
    340人看过
  • 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现将《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控制,进一步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调控和供应城镇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第三条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城市各类建设所需用地,均应从政府储备土地中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储备土地。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凡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储备。计划、财政、建设、经贸、金融等部门,按照各
    2023-06-10
    218人看过
  • 佳木斯市土地储备制度暂行规定
    经2002年4月10日市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城市存量土地资源,充分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控制新增设用地,培育公平、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的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规范交易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回收、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整理,予以储存,并由规划部门提供规划,有效供应的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管理制度。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适用于本暂行规定。第四条县
    2023-06-10
    496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在实施前,由行政机关根据其提交的文件资料批准的一种附有明确期限的行政强制许可行为。没有获得该许可,拆迁人不得进行拆迁程序。 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将建筑予以拆除,并对被拆除建筑的使用人予以移迁安置,对被拆除建筑的所有人予以经济... 更多>

    #拆迁许可证
    相关咨询
    • 土地储备中上市土地,因房屋太低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1
      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千万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时应公布拆迁公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如果没有按照合法程序进行,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欢迎来电详细咨询。
    •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征收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0-26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需要拆迁许可证。土地储备中心一般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独立行使职权,发挥重要作用之一是作为房屋拆迁者。这决定了地方政府为了巨大的土地利益伪造拆迁许可证,或者不要求许可证。
    • 什么叫储备土地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08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土地储备的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
    •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4
      答:(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 土地储备如何解释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8
      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土地储备的对象:(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