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生意损失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2 09:10:48 383 人看过

国家赔偿生意损失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

(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1、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2、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3、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4、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5、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一、国家赔偿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这里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做出的有效行政决定的上一年,所以若某个行政决定做出后又在后来因为行政复议而更改的,则以后来的这个决定做出的年份的上一年为准计算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我们国家一般情况下对于国家赔偿的这样的损失的话,是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的,没有达到这样的一种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标准是不予进行赔偿的,通常情况下,对于他人公民的财产所进行一个没收的时候,存在着违规的手段就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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