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对公司债务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8:13:12 168 人看过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一、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什么?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二、瑕疵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要受到什么限制?

1、表决权受到限制。公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利润分配权和新股认购权受到限制。

3、公司破产、解散、清算时的资本补交责任。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4、剩余财产分配权受到限制。

5、瑕疵股东对资本补充责任不享有时效抗辩权。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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