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探讨土地拆迁评估机制的八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02:41 66 人看过

2005年,三里屯南街酒吧被拆。(资料图片)本报记者吴平摄

本报讯(记者郭鲲)前天,向国务院提出废止拆迁条例的市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参加小组讨论时表示,北京提出的土地征收、拆迁市场评估机制值得肯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正是老百姓在土地征收拆迁时要面临的问题,所以必须认真对待。

姜明安说,过去进行土地征收拆迁时,如何补偿被征收、拆迁人的权益都是政府说了算,老百姓意见很大,为此北京提出了新的办法:引入市场评估机制,从政府确定补偿标准,改为市场确定。这个机制值得推广,然而在执行中,市场评估机制还面临八个问题,只有解决了老百姓才能满意。

问题1

由谁来选择评估机构?

姜明安代表表示,评估机构也可以作假,不能完全由政府来选定。他建议可以由政府提供多个机构,由被拆迁人选择或者抽签决定。

问题2

对评估结果是否可以复核?

姜明安解释,现在很多人对评估后的补偿标准还有意见,比如前段时间一套300平米的房子评了26万。他认为,应明确规定被征收、拆迁人可对评估结果要求复核,包括对评估单位的资质、评估人是否回避以及明显错评的结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复核。

问题3

土地使用权征收后,拆迁时除了补偿房价,怎样补偿土地价格?

姜明安介绍,目前征收的土地有四种情况,一是从政府买来的土地,支付过出让金;二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房子,但房价中已经消化了开发商购买土地的钱;三是政府划拨的土地;四是祖上留下来的。姜明安认为,征收、拆迁补偿时,一定要把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区分开来,对于自己支付过土地使用费用的,除了拆迁的房屋补偿,还应该对土地使用进行补偿。

问题4

营业性用房征收如何补偿评估?

姜明安说,现在对企业、商业用房如何补偿也是个问题。因为营业性用房往往会带来收益,他建议对营业性用房除了要补房价外,还要按照其前三年的平均营业收入,对其营业损失进行补偿。

问题5

姜明安解释,现在很多房子拆迁时,政府也会提供其他地区的住房等实物补偿方式。但姜明安认为,如果实物补偿的住房是政府安排的,其差价应该由政府出;如果是被征收人自己选择的,差价即要自己负担。

问题6

征收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是否应该补偿?

政府安排的周转用房,给被征收人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的是否应该补偿?

姜明安认为,房子拆迁以后,有部分家庭可能两到三年才能入住新房,中间的周转房如果是政府安排的,应对给被征收人工作生活带来的不便进行补偿。

问题7

危旧房改造是否需要被改造房屋所有人同意?

姜明安介绍,按照目前国务院的办法,某一片认定的危旧房需要90%的居民投票决定是否拆迁。姜明安认为,必须区别危房和旧房,如果是旧房,就选择大家来投票决定走不走;而如果是危房,只要政府认定就可以拆迁。

问题8

被征收人提起复议、诉讼后,是否应该停止临时拆迁?

姜明安表示,目前很多拆迁人因为不愿意拆迁会提起法律诉讼,但经常告赢了官司,房子也拆没了。根据国务院的办法,如果胜诉,被征收人可以得到一笔补偿金。姜明安认为此举不妥,首先是如果拆迁地是文物,一旦拆迁就不可逆转。因此他建议,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可以在诉讼期间进行临时拆迁的情况,对于情况以外的,都不可以在诉讼期间进行强拆。

花絮

有感而发写下八问

会下接受记者采访时,姜明安代表担心记者听不懂自己的口音,交给了记者一张便签,上面是用行书写下的八点意见。他告诉记者,这八点意见是自己在讨论时听到其他代表反映的问题有感而发,便临时写下的。

(法学论文)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践中,事故处理民警往往以事故损失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吗?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三、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四、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五、不能因为评估扣留事故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调解才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财产损失金额才成为事故调解的一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地位。因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六、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3、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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