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一年前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售楼小姐向他推销时,介绍了许多该项目的优势,开发商的宣传书中也列明了很多配套设施。然而,刘先生住进去以后,才发现小区并非像当初开发商许诺的那样,于是刘先生想追究开发商的责任,找到律师咨询以后才得知,由于自己的证据不足很难赢得这场官司,刘先生很后悔当初为什么没有把开发商的承诺写进合同,以至于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损失。
有鉴于刘先生的遗憾,律师认为:
首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生效后就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何违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违反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以只有开发商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的义务,刘先生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平时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原告必须向法院提交被告违约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那么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建议:
购房者自签订购房合同开始就要留心收集一些资料,以备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当作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应与开发商签订土房局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到房屋所在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销售)登记备案。
2.补充协议购房补充协议是购房者与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签订的,以此作为对买卖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规定。还有一些就是其他补充协议,是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新的情况,比如就变更交房日期、工程进度、建筑设计、装修标准等问题达成的“谅解书”、“备忘录”等。还有其他相关合同:如车位租购合同、储藏室租赁合同、房屋保修合同等;各种发票、收据,包括交付房价款、相关物业收费、开发商代收代缴的契税、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税费的发票、收据等。
3.其他相关文件如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的传真、通知、信函等,签约时提供的物业收费清单、对于购房者有特殊要求的承诺、优惠等书面文件,以及房产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需要提醒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所列举的文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证明材料都必须是原件。
林鹏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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