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具有特定性、主体限定性、标的的专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等特征。其中,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
行纪合同的特征包括:首先,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即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特定的关系;其次,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专业性,这意味着行纪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委托人的业务相关;第三,行纪合同的履行需要借助委托人完成,这意味着委托人在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最后,行纪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五、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行纪合同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就证券交易事项进行代理或者居间,并按照约定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 代理性质:行纪合同是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就证券交易事项进行代理或者居间,并按照约定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因此具有代理的性质。
2. 独立性:证券公司作为行纪人,在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即不损害客户的利益,不利用客户的信息,不泄露客户的隐私。
3. 利益共享:行纪合同中,证券公司收取一定费用,而证券公司所获得的利益与客户的投资收益成正比,因此具有利益共享的特点。
4. 风险承担:在行纪合同中,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对客户的投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也具有风险承担的特点。
行纪合同是一种具有代理性质、独立性、利益共享和风险承担特点的合同,需要证券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行纪合同是一种具有特定特征的合同,包括合同主体的限定性、标的的特定性、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等。行纪合同的特征对于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就证券交易事项进行代理或者居间,并按照约定收取一定费用的合同具有重要意义。证券公司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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