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连带承担合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挂靠即属于这种情形,规避了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了不合法目的,
而且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不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资质是明知的,
是为获取不当利益而串通在一起的。
双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实践中,一般按照连带责任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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