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宁商中字第712号上诉人(原被告)**县人民医院,住所:宿迁市**县中兴镇中兴中路26号,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为刘**,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舒**,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山西路26、27层,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熊**,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男
委托代理人**,男
上诉人**县人民医院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国税字(2012)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就本案审理期间与被上诉人江苏**租赁有限公司发生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县人民医院于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2014年法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认为**县人民医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自行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合法权益,集体和他人,这是符合法律的,应该被允许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县人民医院可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为46020元,减半为23010元,由上诉人**县人民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张副法官*
李副法官*
2014年12月18日
沈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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