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减刑假释刑罚制度的理论与反思一系列相关内容,减刑假释法律规定是可以,也就是说,在监狱表现好,只是获得了减刑假释的资格,而并非说一定要减刑假释。
(一)全面认识减刑假释性质。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减刑假释法律规定是可以,也就是说,在监狱表现好,只是获得了减刑假释的资格,而并非说一定要减刑假释,但是如果在监狱表现不好,是不能获得减刑假释资格的。因此,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宣传,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好好重新做人,才能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从而早日出狱,开始新的生活,否则只能按照法院判决在监狱服刑。
(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等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长刑长减、短刑短减是党中央在综合全面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国家战略,是当前指导减刑假释改造的根本指针,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也体现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原则。犯罪因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才遭受国家的刑事制裁。因此,对罪犯的惩罚和教育两者不能走偏,既要让罪犯明确,违反国家刑事法律,就要受到刑事制裁,失去人身自由,面对监狱的高墙,深刻反省,认真地思过,又要对罪犯起到教育作用,使他们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对于宽严相济、长刑长减、短刑短减理念,就需要深刻认识其内涵,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不能只讲从宽或者从严;宽严要统一、要协调;在减刑假释时既要体现国家的宽大处理和人文关怀,也要考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要深刻领会法律精神,树立为人民利益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观,要以大局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减刑假释工作的创新举措。
(三)深刻树立感恩报效之心。既然符合条件了,也只是获得了减刑假释的资格,那么国家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说明国家倡导、鼓励服刑人员在监狱好好改造,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国家对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假释,是对服刑人员的宽大处理,服刑人员应当知道感恩,感谢党和政府的好政策、人文关怀和人权保障。在获得减刑后,要继续努力在监狱好好表现,争取以后更多的减刑假释机会;在出狱后,要辛勤劳动,热心帮助身边的人,以自己的良好的表现,回报社会。
(四)辩证认识公平公正公开内涵。公平公正公开是在减刑假释过程中必须予以遵守的基本准则。但是不能把公平公正公开绝对化,如服刑人员不能认为自己有劳绩就必须给自己减刑,否则就是对自己不公平;服刑人员不能认为自己因为是累犯、重刑犯被限制减刑假释,是对自己不公平,是对自己的二次惩罚。服刑人员是累犯的,之前在监狱已经受过劳动改造,受过教育,出狱后还要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没有消除,如果不对这部分人限制减刑假释,那么他们在监狱不能得到很好地改造,出狱后他们还会再犯罪,还会危害他人,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于这些人,对其限制减刑假释是应该的,不能认为对其限制假释就是对其不公平。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刑犯,由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非常大,主观恶性大,对社会和对他人的破坏力度强,因此,如果不对其限制减刑,那么他们出狱后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此,要对其限制减刑假释,使其在监狱好好改造,深刻反思自己的恶性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伤害,能够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公平是相对的,是对大多数人而言的。不能为了照顾少数人利益而忽略了多数人的利益。在对服刑人员讲公平时,那么谁来给受害人及其亲人讲公平呢。而且,在进行减刑假释时还要考虑如何保护更多的人不再受到伤害,如何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更好地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不能为了讲公平而绝对化地去运用公平。
(五)积极履行财产刑以抚慰受害人心灵创伤。财产刑是对服刑人员在承担人身刑的情况下,另外承担财产性的责任,财产刑和人身刑是两个不同的刑种,不能认为执行了人身刑,财产刑就可以不执行;罪犯自觉履行财产刑,有助于抚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创伤,有效化解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仇恨心理和心结,获得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财产刑履行与否,也是服刑人员是否真诚地认罪服法、悔罪改造,是否尊重法律和法院判决的权威和尊严,是否把自己改造成为一个比较全面的、合格的人的真实表现;法院判决既然判决服刑人员承担财产刑,那么服刑人员就必须履行财产义务,这既是对受害人的心灵创伤的安慰,也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判决的尊重,因此要积极鼓励服刑人员履行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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