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率低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现象,证人作伪证在民事诉讼中也屡禁不止,我国现行立法虽将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来加以规定,但是证人证言的客用价值在实践中大大降低,因此,证据制度设计的不尽合理,使得证人拒不出庭作证或作虚假证言肆意泛滥而又得不到有效遏制,加剧了法官对证人证言的信任危机,增加了法官采纳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加大了法官对证据的取舍上超级自由裁量
一、关于证人品格的质疑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事实上,证人的诚信问题应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通过提供品格证言来进行抨击和支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对证人的品格进行质疑,虽然《民事证据规定》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认定时,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地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但由于缺乏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上对证人品格相互对抗,就很难让法官去伪存真,从而使法官对该证人证言无法形成内心确信。
二、意见证据排除及例外
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所亲自经历或体验的事实进行推测提供的意见证言。排除意见证据规则即仅对专业人员以意见或推测的形式提供证言,证人的陈述应限于其所直接了解的事实,他一般不得发表依其直接观察得出的意见和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57条规定: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这种限制性规定即规定就是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意见证言排除规则的例外是指,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做出的证言属于以下情况的可以采纳:①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②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词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而且若不以意见证言的形式作证,则对所证明的事实很难表述清楚。
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及例外。
传闻在广义上是指,证人在庭审过程以外进行的陈述,该陈述以口头、书面或非证言行为的形式向法庭出示,用来证明证人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从我国的证据制度来看,对传闻证言并不加以限制,证人既可以就涉及亲眼目睹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也可以转述他人所告知的案件情况。例如《民诉证据规定》第57条第1款规定:法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在设置传闻规则的同时,基于我国目前国情,也设定了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例如,为了照顾到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以及节约诉讼成本的考虑,《民诉证据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作证。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对证人权益保障以及证人被强制出庭作证在法律上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对适用传闻规则产生了先天不足的缺陷,同时《民诉证据规定》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上述这些例外情形作为一种规则在相当程度上弱化了传闻规则的法律效果。
四、补强证据规则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不足,不能单独作为证明该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需还有其他证据佐证,因此又称为佐证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这些补强证据规则是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限定而并非完全排斥,且在总的价值取向上是保证程序正义,同时兼顾实体正义。
-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效力,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164人看过
-
刑事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样的?对证人证言如何认证?
209人看过
-
什么是民事证据中的证人证言
440人看过
-
书证效力强于证人证言吗
373人看过
-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104人看过
-
2024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56人看过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
什么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特点有哪些,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6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记忆的情况。(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言词证据本身所固有的特征,即易受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影响干扰;二是可能遇到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三是证言的形成过程每个阶段可能有误差。(3)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
-
证人证言有效吗?只有证人证言有效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3-09-16一方当事人提供两个恰当证人,对付有异议但是无法推翻,择证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所提供的证词没有证据印证,应该视全案案情来确定。证人的作证能力受特殊原因限制时,应该用证据与其相应征,对方可以用相应的证据推翻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词,若证言相互矛盾,法院无法查看,应该视为无效。
-
民事民事举证人证言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15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在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中证据形式之一。证人证言是证人向法院或者法庭陈述的有关案件的真实情况的口头证言或书面证言。证人证言具有主观性、直接性、偶然性、生动形象性、缺乏稳定性等特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落实审判方式中公开质证原则、直接言辞原则的前提,是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的手段,是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保障。但在我国的
-
言词证据效力是什么福建在线咨询 2023-02-24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材料,符合取证主体和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性,调查当中无刑讯逼供等非法情形的,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
证人证言离婚案件效力有多大?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15离婚属于家庭纠纷,家庭矛盾的内情及相关事实,只有亲属知晓,尤其在夫妻双方买房时,因购房款不足夫或妻向自己的兄弟姐妹借款,没有写借条。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不认可该债务,兄弟姐妹的证词有多大效力,从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仅有兄弟姐妹证词的,其证言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很小。关于证人证言在离婚诉讼中的效力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与当事人有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是由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