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设定
(一)破产清算组的组成设定。破产清算组成员要由人民法院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部门中指定或聘任。以此种方式确定清算组的组成,原因有二:一是从中介机构指定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性质必然是中立性质。二是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门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应当由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
(二)中介破产清算组的运转程序设定
1、选定。人民法院向辖区内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发出指定清算组意向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自愿登记的中介机构,人民法院进行选定。一旦选定,人民法院向选定中介机构发出指定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指定,非经法院同意,不得撤销。
2、承诺。人民法院从中介机构推荐的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时间、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3、限制。中介机构不得超过3个。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超过12人。
4、运转程序。
(1)清算组组长。破产清算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清算组组长由各中介机构民主推选,一般为律师,由人民法院批准并指定。清算组组长负责协调清算组的工作,并就各种事项做出决议向法院报告。清算组组长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或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由人民法院撤销其职务。
(2)报告制度。实行总体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工作制度。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总体工作计划或同时提交阶段性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详细列明所拟工作内容及各中介机构的分工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实行。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中介机构人员完不成预定工作,视为该中介机构完不成预定工作,由所在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5、备案。清算组制定的工作方案及各项决定事项,报人民法院备案。备案经批准后,清算组必须执行,并受约束。
6、债权人会议委员会。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确立成立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由3-7人组成,监督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委员会由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对债权人负责,受债权人监督,债权人5人以上联名可撤销不称职的委员。委员会3人以上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建议,清算组必须接受。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报人民法院决定。
7、报酬。报酬由法院在设定清算组时与各中介机构预先设定。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8、保证金。选定中介机构向法院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清算组不能按总体计划完成清算工作,没收保证金,作为破产财产。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
9、破产费用。不得超出人民法院限定的比例,可限定不超过报酬总和的2%.
10、清算组人员报酬。由各中介机构自行决定,但破产终结后该报酬从破产费用中直接给付。
11、民事责任。破产清算组不能完成总体工作计划,迟延一天,自报酬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由各中介机构平均分担。不能完成阶段工作计划的,扣除的费用由该中介机构承担;因此影响整体工作计划的,中介机构之间可自行约定责任的分担。扣除的费用作为破产财产。
12、风险负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
13、双报告制度。破产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作清算报告,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作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经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不能通过的,债权人会议应另行指定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债权人商定的委员会的约束原则经法院备案,具有效力,应当一致遵守。
14、人民法院不干涉破产清算组的工作。但人民法院做出的决定清算组必须执行。因此延误期限的,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设立上述清算组运行程序的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我个人的点滴经验所得,也并不否定目前的破产程序,相反,是目前程序的有益补充,或者说更能体现破产法的宗旨。至于其意义和好处,在此不再赘言,希各位大家评说。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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